《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各园区优先利用园区规划的居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本市无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离工作单位超过一定距离的人才家庭均可申请。昨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北京还将面向人才供应共有产权房,这类共有产权房将实行内部封闭管理,循环使用。配售除了通过摇号,还可以通过人才的急需程度、创新能力、影响力、发展潜力以及对所在行业领域的作用和贡献、在京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打分排队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
北京无房或距单位超一定距离可申请
意见明确,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园区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优先利用园区规划的居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为成套住房,也可为宿舍型住房。园区管理机构也可在园区周边,通过长期租赁集体租赁住房、收购社会存量住房、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各区人民政府可在人才聚集区域,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社会存量住房、调剂已有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
针对人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为在本市无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离工作单位超过一定距离;本市、本区或园区需要的人才;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因素确定。
租金应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
意见提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整体面向人才分配的,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为中央及市属单位的,租金标准需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同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不同产权单位持有的,租金标准应保持一致。市、区政府调配已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人才配租的,按现有租金标准执行。
取得其他住房
或离职退休应腾退
意见还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监管工作由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负责,只租不售,不得变相以租代售,用房单位应积极配合,发现违规使用、擅自转租等行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严肃查处。各类人才承租期间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离职等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
人才共有产权房将循环使用
对于面向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意见明确,这类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实行内部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各区人民政府应在园区范围内及周边建设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通过新建方式筹集的,应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中注明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通过收购剩余政策性住房筹集的,应指定市、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人才家庭要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确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应以单位名义在单位注册地或办公所在地集中申请。通过审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请登记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