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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用地污染调查:刺激性气味多年挥之不去

2018-06-28 09:04:13 经济参考报

  困局:治污防污遭遇障碍

  专家指出,由于工矿、污水及废气等多重污染因素叠加,污染主体责任经常难以确认,而且修复评价体系不完善,有的成了无人问津甚至唯恐避之不及的“烫手山芋”。

  其一,尾矿及工业污染产生大量污染物沉积在土壤中。长期以来,我国对于矿藏开发的管理比较粗放,监管时有缺失,生产事故频发,矿区的点状污染演变成流域的线、面状污染,加之这些地区背景值往往较高,加剧了土壤重金属污染。据有关部委调查,2016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共30.9亿吨,废物排放量比较大的行业主要涉及煤炭和金属矿采选业等。

  其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及修复评价体系不完善。骆永明说,我国现行的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1995年制定的,项目过少,尚不包括铊、锑、钒等新型污染物;部分重金属如镉、镍的质量标准要求过严,而对铅过松;简单地规定了全国统一值,忽视了我国土壤类型及其背景值的区域差异,以及土壤利用的多样化等特点。适用于居住用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健全,阻碍了土壤污染的过程监管、源头控制与末端修复。今年4月开始试行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还需要加强基础研究与实践检验,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新标准的衔接,进一步夯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

  污染治理长期效果评价体系缺失,也使一些污染治理后出现反复。宋昕说,尾矿通过地下水渗透和地表水径流,对矿区下游的农田造成持续不断的污染。现在政府投入资金,动辄要求较短时间就起效,缺乏污染治理长期效果的评价体系,导致现在的污染治理治标不治本,一些污染场地修复的达标验收经不起第三方检验。“越专业越敬畏,越业余越胆大,而且相当浮躁、急躁。土壤污染治理主体甚至出现了‘逆淘汰’现象。”一位科技人员说。

  其三,污染场地责任明确难。宋昕说,污染场地修复主要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因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复杂性、隐蔽性、不确定性和艰难性,污染场地修复成本非常昂贵。由于当前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不足,往往难以明确污染的责任主体;同时,一些负有责任的污染企业已破产,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实现“污染者付费”原则,使得场地修复资金短缺,特别是一些污染严重、远离城区、开发价值不高的污染场地,因难以筹集足够的资金而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副所长胡静等专家认为,污染责任主体尚不清晰、很难认定,一定程度上导致有关污染防治呈现“碎片化”“运动化”。

  出路:精细作业分区治理

  受访专家和基层干部认为,针对工矿、污水及废气等多重污染因素叠加,污染场地责任难明确等叠加问题,业内人士建议,把握“精字诀”,开展精细调查、精确评估及精准修复,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综合治理,坚决打好打赢净土保卫战。

  首先,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综合治理。在欧美国家,专业人员一般可以在政府公共网站上查找到与场地相关的区域性文献和资料来指导污染场地的调查工作。宋昕建议,我国可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经验,逐步建立污染场地档案库,摸清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污染程度,以及污染区域的分布等信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

  其次,允许地方分区出台工矿污染标准。骆永明、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李保国建议,在中央认可的前提下,以省为单位,制定各自标准。根据土壤性质、水文地质条件及利用方式差异,建立工业建设用地土壤的环境质量标准;针对地球化学异常的高背景区,制定基于生物有效性和环境风险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议优先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区域土壤环境与健康保障的镉质量标准体系;重新修订土壤环境铅、镍的质量标准,新建立铊、锑、钒等新型金属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摸清污染家底,明确污染地块责任主体。一些环保基层干部建议,国家出台指导意见,实施限期豁免和从轻处理办法,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自纠,妥善处理危废偷埋及污染土地遗留问题,对于过期不报的案件,从严从重惩处。

  针对污染土地主体不明问题,美国超级基金法建立了用于清除污染的“超级基金”。根据我国的污染场地现状,可借鉴美国超级基金的经验,建立政府性污染场地修复基金,同时完善我国已有的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绿色税收等政策,形成污染企业、受益者为主体,政府、社会等为辅助的多元化的场地修复资金来源。

  第四,修复技术以绿色可持续为主,避免出现过度修复和二次污染问题。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周健民等受访专家认为,一些土壤修复不是进行污染治理,而是成了污染搬家的过程。一些没有资质、缺乏经验与责任感的企业进入市场,出现了层层转包、恶意压价、低价中标等现象。

  骆永明建议,有些地方土壤修复花费较高,但修复面积有限,社会影响不佳。特别是农业土壤污染,宜采取低投入、温和的能保持土壤肥力的技术,利用功能性植物及微生物资源,使用在群众中易复制推广的技术,解决人为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

  此外,业内人士建议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山东农科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副所长李彦等多位专家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工矿污染哪些方面的信息、依托哪些渠道等依法向社会公开,让更多的人了解工矿污染及其防治情况。做好信息公开有助于社会各方更加重视并且参与污染治理,促进相关工作有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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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夏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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