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禁止电商“二选一”有利于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九三学社法律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6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规定,禁止电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看到自己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在草案三审稿中得到回应,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九三学社法律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阎建国感到非常欣慰和振奋。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阎建国建议,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对超级电商平台的“二选一”等品牌封锁行为进行监管。
阎建国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草案三审稿禁止电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监管超级电商品牌封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选一”等品牌封锁行为愈演愈烈
今年“618”购物狂欢之前,对于近年来市场反映强烈的电商“二选一”行为,监管部门“先下手为强”,提前“亮剑”。
6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1部门发布《关于印发2018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表示对于“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行为”,也就是电商行业通常所指的“二选一”行为,将从严处罚。
此外,北京市工商局6月12日通报,对多家互联网企业开展行政指导,明令禁止电商平台限制经营者参加其他品牌组织的促销活动等行为,要求进一步畅通售后客服渠道。
监管部门接连对“二选一”的品牌封锁行为进行明确表态,既显示了监管部门对于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也体现了近年来这一市场顽疾的恶劣程度。
事实上,自2015年10月起开始施行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就已明确提出,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然而,“二选一”的做法并未就此得到很好的遏制。
“近年来,互联网电商竞争日趋白热化,代表性事件就是‘二选一’之争,即某超级电商平台要求提供商品的品牌商选择站队,非此即彼,以牺牲商家利益为手段,排挤其他电商平台,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阎建国指出。
阎建国认为,品牌封锁行为制约了互联网品牌商做大做强,不利于互联网行业形成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也严重危害消费者自由选择、公平交易等权益,制约上游品牌商最终危害到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需规范互联网企业滥用权力行为
对于近些年愈演愈烈的“二选一”等品牌封锁行为,阎建国分析说,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的反垄断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尚存不足,而与之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缺陷,造成在“二选一”问题上法律很难启用。
正在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让阎建国看到了解决这一市场顽疾的契机。
2017年,阎建国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规范互联网企业》的议案。议案建议,更新监管模式,反映电子商务领域技术和商业模式新变化,制定具有前瞻性和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尤其重视和加强对除传统电商平台之外其他全类型营利性互联网平台的管理,规范互联网企业滥用权力的行为,保障用户权益。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阎建国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超级电商平台的“品牌封锁”行为单靠市场无法对其进行切割,已非某一个商业主体就能与其抗衡,需要国家进行有效监管。
对此,阎建国建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应加大对超级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认定、检查和处罚力度,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而监管部门的执法,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正在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被阎建国寄予了很高的期待。
立法禁止“二选一”维护市场秩序
阎建国的建议,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得到回应。
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草案三审稿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阎建国认为,“二选一”等品牌封锁行为之所以能在近些年愈演愈烈,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的反垄断在立法方面尚存不足,而与之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缺陷,造成在“二选一”问题上法律很难启用。
“在这样的背景下,草案三审稿坚持问题导向立法原则,禁止电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阎建国指出。
在阎建国看来,草案三审稿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可以为解决“二选一”等品牌封锁行为提供法律支撑。
阎建国同时指出,由于立法方面的缺失,致使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在应对“二选一”等品牌封锁行为时,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和治理能力,从而变相纵容了这种滥用行为。草案三审稿的相关规定,必定会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有益的帮助。
“草案三审稿立法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利于解决电子商务领域和消费者关心的热点、痛点问题,有利于维护公平、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阎建国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