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是光环更是约束
过去几年间,演艺界名人们长袖善舞的资本运作,曾屡屡引发公众和业界的质疑。
一是巨额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不少演员凭借持有大量公司股权身价暴涨,但巨额资金来源扑朔迷离,其收入合法性更引起公众质疑。
二是是否构成“空壳收购”?成立不足两个月、注册资本金仅为200万元且未实缴到位的龙薇传媒,发起对万家文化的巨额收购,此等“空壳收购”,与依法合规的兼并收购行为相去甚远。
三是是否存在利益输送?2015年9月,知名导演冯小刚成立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个人持股99%。但仅仅两个月后,东阳美拉70%股权被华谊兄弟斥资10.5亿元收购。这意味着这家实际资产1.36万元、负债1.91万元的公司估值高达15亿元。
从某种角度观察,这一收购事件更像是一个不对等的“赌局”。按照当时双方签署的5年业绩承诺和补偿协议,东阳美拉2016年净利润不得低于1亿元,此后在上一年度基础上增加15%。若业绩未完成,则须用现金补足差额。照此计算,即使东阳美拉5年内没有任何收入,扣除现金补偿出让方仍可稳赚近3.76亿元。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无论是对价支付还是业绩补偿承诺和奖励,这一收购事件都有悖于并购市场常规,存利益输送之嫌,对上市公司投资者而言也极为不公。
四是是否隐藏“洗钱”暗流?过去几年间,文化产业政策的扶持和文化消费需求的引领,令影视产业迅速成为“风口”。但投入巨资拍摄的影片中,不少粗制滥造、票房惨淡,有的干脆销声匿迹。电视剧行业更被指“99%的公司不赚钱”。
面临亏损风险,资本为何仍对影视行业趋之若鹜?有业内人士质疑,“天价片酬”、烂片泛滥的背后,极有可能是非法资金借投资影视作品之名,行“洗钱”之实。
海外市场上,黑钱借道影视产业“洗白”的案例并不鲜见。在本土,也有影视公司实控人被举报通过设立私人公司大肆洗钱。
早在2007年,知名导演尤小刚就曾公开发声,国内电视剧产量过大、浪费严重,要提防“洗钱的投资”。2013年导演李克龙也曾表示,有相当数量的电影投资者不是为了拍出高质量的电影,而是为了洗钱。
“对方直接说,你随便花一两百万拍部电影,然后帮我走1000万元的账。剩下的钱要以票房或利润的名义返还给我。”李克龙说,这就是电影洗钱的一种方式,是在和法律“玩猫腻”。
影视行业作为文化产业的支柱,理应获得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但“明星资本化”乃至“娱乐资本化”滋生的诸多乱象,同样值得关注。
正如多位业界专家所言,演艺圈不是“法外之地”,明星也非“法外之人”。对于影视文化从业人员涉足资本运作的行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出台相应政策和自律准则进行规范。若涉嫌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一经查实应严肃处理,以维护行业积极正面的形象,维护资本市场公平有序的环境。
身为公众人物的影视文化从业者,承担着向社会传递正能量的使命,也应时时检视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国法行规。若漠视甚至公然挑战法律底线,则难免成为影视文化行业和资本市场的负面典型。从这个角度而言,“明星”是光环,更应当是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