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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迈大步 医疗信息化进程走向快车道

2018-09-18 07:13:14 中国青年报

  有医疗纠纷找谁说理?患者心里有了谱

  在互联网医院创立之初,有关“出现医疗纠纷找谁负责”的疑问便一直存在。尤其是考虑到互联网医院的医生多数通过多点执业方式进行医疗活动,如何区分医院和个人的责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介绍,这也是前期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在三份文件中,法律责任主体都得到了明确。

  焦雅辉指出,此次颁布的文件,正式认可了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与作为实体医疗机构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同等地位。文件同时提出,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首先要建立省一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平台。

  这个监管平台不仅要对互联网医院的行为进行监管,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服务在内的所有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医疗服务都将在平台上得到监管。这包括医务人员资质、处方流转等诊疗行为和信息安全的监管等。“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的,必须都要接入到互联网的医疗行为监管平台。”焦雅辉明确。

  焦雅辉介绍,起草这三份文件前,卫健委对全国“互联网+医疗”整体进行了梳理。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诊断和治疗业务的;一类是如预约挂号、诊间结算、移动支付、信息推送等诊断治疗以外的。这三份文件主要针对前者进行进一步梳理和划分。

  具体说来,第一种是围绕诊疗服务,文件划分成医疗机构间或医疗机构通过第三方平台和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的远程医疗服务;第二种是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将服务空间进一步拓展和延伸;第三种则是争议最大的互联网医院。文件针对不同种类的诊疗服务进行分类管理。

  文件特别创新地提出了互联网医院的监管办法。其中一种形式是通过第三方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但其提供服务必须落地在实体医疗机构。焦雅辉指出,这将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变成责任共同体,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实现线上线下监管的重要前提。

  焦雅辉介绍,互联网诊疗责任主体就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首先要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诉求,由该落地的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共同承担责任,两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根据协议各自承担。

  远程医疗服务分为两类,一种是远程会诊,一种是远程诊断。在远程会诊中,会诊的受邀请方只是提供诊疗的意见,最后诊断和治疗的决策权依然在邀请方,所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由邀请方来承担;在远程诊断中,由邀请方和受邀方两者共同来承担法律责任。

  互联网医疗平台好大夫在线有关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三份文件最大的进步是明确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是法律责任主体。一直以来,医生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提供服务,该由谁来承担医疗责任,这个问题备受行业关注。

  “好大夫在线作为一个对用户负责的医疗平台,始终主张平台应该为医生的在线服务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但因为此前的机构设置中没有互联网医院这一项,因此法律主体不够明确。”前述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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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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