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何某晚上出门被小区道路地桩上铁钉绊倒致腿部骨折,为此他将小区物业和私自安装地桩的刘某等三被告一同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一审判决刘某赔偿7万余元,物业公司在刘某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二者均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何某居住在丰台区某小区,该小区物业将小区8号楼南侧房屋租赁给某公司,后该公司又将房屋转租给刘某。此后,刘某在8号楼前的空地安装了一排地桩。2016年2月20日,何某路过8号楼前道路的地桩时,被暴露在地面的铁钉绊倒,经医院诊断为左侧髌骨骨折。事后,他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物业公司、某公司以及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一审判决刘某赔偿何某医疗费等共计7万余元,物业公司在刘某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刘某应赔偿总额30%补充赔偿责任。因不服该判决,物业公司和刘某提起上诉。
北京二中院认为,刘某在小区通道上自行设置地桩影响到小区住户的正常通行,特别是刘某的做法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故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刘某否认何某本次受伤与其所安地桩有关,但未能提供充分相反证据,故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亦主张何某本次受伤与刘某所安地桩无关,在该公司不能就此提供充分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不予采信。至于物业公司所称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谨慎勤勉义务,不应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因刘某私自安装地桩可能影响到小区居民出行过程,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单位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降低安全隐患,故不能认定物业公司充分尽到了必要注意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对何某亦无安全保障义务,对何某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