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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文: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2018-12-06 06:43:23 中工网--《工人日报》

  中工网讯 (记者杨召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意见》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此外,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意见》明确,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

  《意见》还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

  对此,电商专家指出,《意见》传递出两层意思:一是方便经营,如允许个体工商户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二是方便监督。此举将改变之前商家野蛮生长的情况,如微商必须依法登记,实现合法合规经营。

编辑:肖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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