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发布
减税红利怎么享?这20个答案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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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正式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的施行将更好地兼顾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使税制更趋于公平合理,也将推动我国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迈向新阶段。
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究竟怎么扣?如何才能享受减税红利?实际操作上要注意什么问题?针对以下20个热点问题,税务部门作出了权威回答。
享受减免时间 2019年1月1日及之后可享受
1.2018年12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2018年12月份实际发放工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是,2019年1月1日及之后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2.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注意事项 首次申报须填表 远程办税端将发布
3.专项附加扣除都有哪几种办理途径?
答:专项附加扣除既可以在日常由单位发工资时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员工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办理。
4.首个月办理扣除时员工应该注意什么?
答:首次享受时,员工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给任职单位,单位在每个月发放工资时,为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5.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都可以每月办理吗?
答:不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五项,员工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在单位按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包括大病医疗扣除,大病医疗扣除需要来年自行进行“汇算清缴”。
6.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哪些情况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答: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7.自行纳税申报需要采取哪种方式?
答:纳税人可以采用远程办税端(手机APP或网页端)、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8.预扣预缴时没有及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怎么办?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纳税人无法在预扣预缴综合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或者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报送相关信息,在下个月申报时即可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