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编草案
草案新增“居住权无偿设立”规定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与现行的物权法相比,草案增加规定了“居住权”。
有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等建议进一步完善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同时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同时草案二审稿还新增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
有意见提出,草案的条文较多,建议设置分编,草案二审稿将物权编草案进一步分为五个分编: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海岛保护法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中增加一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以及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问题,草案二审稿对此予以回应。
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草案73条规定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门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数”同意。
同时,根据一些地方的实践,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与合同编草案中“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呼应,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二审稿还加强了对业主维权的保障。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
拟增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规定
昨天,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对法官法修订草案和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三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对法官履职的监督,草案三审稿在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规定,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相应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明确追刑责“特定行为”
法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明确,法官存在十种特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十种行为包括: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隐瞒、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损毁证据的;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的;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正当利益输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的三审稿也对此予以明确。
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工作
在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规定,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相应规定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法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规定,中级、高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人选一般在下级法院担任法官5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最高法院遴选法官人选一般在下级法院担任法官8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也提到,遴选检察官人选一般在下级检察院担任检察官5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最高检遴选检察官人选一般在下级检察院担任检察官8年以上,并具有遴选职位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有建议提出,上述有关逐级遴选的条件可能导致遴选范围窄、周期长,不利于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开展遴选工作,建议法律中作原则规定,为相关改革实践留出空间。
法官法和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将上述规定调整为,参加上级法院、检察院遴选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在下级法院、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客观公正履职拟写入法律
有的部门和专家提出,检察官应当客观公正行使职权,特别是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全面客观收集各种证据。
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同时,针对检察官职业特点,增加规定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