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巡回”,既要避免“油水分离”,又要取“优”不取“和”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
“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全面推开‘派驻+巡回’机制,既发挥‘巡’的优势,又发挥‘驻’的便利。”最高检院领导也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实行“派驻+巡回”检察模式。
“派驻+巡回”,如何理解其中的“+”?试点地区检察院纷纷有话说。
——“派驻”和“巡回”应相互融合,避免出现“油水分离”两张皮现象。
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检察长李乡生说,驻监检察是“固定哨位”,巡回检察是“流动哨位”,两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应坚持“两翼齐飞、优势互补”的原则,提升监狱检察质效。“巡回检察与驻监检察应该互相信任、支持、促进。驻监检察应成为巡回检察的根据地、信息源和好助手,巡回检察应成为驻监检察的对照镜、检验尺和提升器。”
——“派驻+巡回”的“+”应为取“优”而非取“和”。
陈重喜认为,既要利用好派驻检察这一前沿“阵地”作用,及时发现监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又要充分发挥巡回检察的快速机动优势,发现监狱深层次、制度性方面的问题,实现对监狱检察监督全覆盖。
——“派驻”和“巡回”应职责分工明确,避免低层次重复。
宜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郑祥萍认为,应当发挥派驻检察优势,着力发现问题线索,“明确派驻检察的工作重心是发现问题线索,特别是对已经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但整改落实不力的问题,建立问题线索清单,为巡回检察树立靶标”;强化巡回检察的权威,着力开展调查核实,“在派驻检察提供问题清单的基础上,巡回检察办案组带着问题去开展工作,集中精力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注重派驻巡回同向发力,着力督促问题整改,“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要高度重视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明确由派驻检察全程跟踪监狱整改落实情况”。
调研中,记者还发现一个“暖心”的效果:通过巡回检察,检察机关不仅指出问题,而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努力促进问题的解决,让法律监督双赢多赢共赢的价值理念转变成现实结果。
湖北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陈江波介绍的一件事就证明了这一点:湖北省人大代表秦前胜受邀参与了汉江分院对汉江监狱的常规巡回检察和对洪山监狱的交叉巡回检察,发现两个监狱在医疗保障上存在医疗服务资源紧张、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有限、医护人员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秦前胜将参与巡回检察的情况形成“关于加强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的建议”,提交到湖北省十三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目前,有关方面正在研究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