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赵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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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有关“专家建议取消探亲假”的话题引起了诸多争议。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举行的一场学术研讨会上,探亲假是与会专家讨论的主题之一。有专家表示,“一般取消,特殊保留”,其中提到“以年休假制度替代探亲假的劳动者休息保障功能”。
休息休假这个话题,总能引发劳动者关注。此次对探亲假的大讨论中,许多网友表示“工作了多年第一次听说探亲假”;也有不少网友由此“点名”带薪年假,“先落实好带薪年假,探亲假就可以‘退休’了”;还有网友针对休假提出自己的疑问:“休了探亲假还能休年假吗?”“年假又该怎么休?”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叫建华,今年25岁,去年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家乡湖北的一所学校成为了一名语文老师。
最近在各种社交平台上,大家都在讨论探亲假等休假制度,这种讨论说明了我们对更好落实休假权怀有一份美好期待。但是我觉得,与其谈论很多人都没听说过的探亲假,不如落实好现有的带薪年休假权。最近关于带薪年假能否真正落实,我也遇到了一件比较棘手的事。想问问我应该怎么办。
我于去年11月份入职现在的单位,单位表示各种收入待遇、休假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规定。但我现在想休带薪年假却遇到了麻烦。
今年寒假期间,我和女朋友在外出游玩时,发生了严重的车祸。从2月份一直到5月底,我都一直住院治疗,6月底出院回家养伤。一直到今年9月,也就是这学期开学后才正式返回工作岗位继续工作。
最近我又感觉车祸受伤的身体部位经常不适,因此我向单位打报告要求休病假,但是单位未批准。于是我要休带薪年假,但是单位告诉我因为我的工作性质原因不享有带薪年假。单位说因为我在寒暑假期间已经按照正常的出勤发了工资,而且在请病假期间也一直都有支付病假工资,因此我的带薪年假不能被批准。
我想了解国家对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是什么?我的这种情况,单位可以不批准我的年休假吗?
(湖北武汉 建华)
为您释疑
建华:
很高兴能够为你释疑。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单位不批准的带薪年假的决定是合法的。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带薪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制度上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一系列权利。
具体来说,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还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权利和义务相伴相生。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也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就必须尽善尽美地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完成单位规定的劳动生产任务。
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你于去年11月入职现单位,截至目前你的连续工作时间还未满一年,因此你并不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单位不批准你的带薪年假是合理的。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于职工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况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来看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你作为学校职工,即使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因为已经享受了正常的寒暑假,所以不符合休带薪年假的条件。
(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思睿)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张子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