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7月10日电 (记者何璐)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并解读《福建省文化厅关于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该政策共17条,内容涉及文艺创作演出、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人才引进等。
文艺创作演出方面,允许和鼓励台湾艺术表演团体参与福建艺术节等艺术活动,对入选福建艺术节展演交流的剧目,给予福建省参演院团同类剧目相同的演出补助;允许和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人士参与福建戏剧会演剧本征文等赛事活动,在评奖上享受同等待遇。
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为致力于公益文化服务的在闽台胞志愿者、义工提供免费培训;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在台胞比较集中的区域设立图书流通服务;鼓励台胞在福建申办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对设立后向社会公益开放、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视开放绩效纳入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等。
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台胞在福建省内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文物保护相关资质;从事福建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的台湾同胞,可参评福建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鼓励和支持从事福建省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的台湾同胞参加非遗项目相关技艺培训和展演展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