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北方有部分城市气温已经降到零下20多摄氏度,而环卫工人等在户外工作的劳动者大多不知道也从未领取到过“低温津贴”。低温津贴制度是否应当建立,如果建立了,又应当如何确保劳动者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关待遇?在各地纷纷进入寒冬时节,室外温度不断创下新低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值得相关部门高度关注。
低温津贴制度是否必要?答案不言而喻。经济学上有一个理论叫做补偿工作理论,大体意思是说,对于劳动环境比较差、劳动强度比较大的工种,只有给出更高水平的待遇,才会有劳动者愿意从事相关行业,才能符合劳动力的价值,也才能更好地实现劳动保护。对于室外工作者而言,温度就成为影响工作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高温补贴大家耳熟能详,低温补贴自然也应当顺理成章。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就出台了发放高寒岗位低温津贴的相关规定。
然而,目前我国并没有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有关低温津贴的制度规定,原因大抵是我国幅员辽阔,低温津贴并非具有全国普遍适用性。但是,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和支持地方政府、行业或者企业出台有关规定,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尤其是在北方部分地区推行低温津贴制度。
更进一步,有了制度还不够,对于受益人群规模小、适用范围受限制的一些“冷门制度”,还需要有“热”宣传。调查发现,即使在制定或实施了有关低温津贴的城市,从事户外工作的劳动者也大多不知道有相关的规定,也很少享受到相关的待遇。这就涉及到政策宣传的问题。户外艰苦条件下的劳动者,显然无法“自动地”了解到所有与其相关的政策规定与权利实现方式,而相关部门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法律政策的实施者,在这方面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
针对这种现象,其根本解决之道是要优化公共服务流程,从需要劳动者自主申请转变为职能部门积极发现、主动提供。在低温环境中工作的劳动者享有领取低温津贴的权利,而相关部门和服务机构则需要承担主动提供信息与福利服务的义务。只有重置其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够明确,如果该领低温津贴者未领到,不是劳动者权利意识不足,而是公共服务部门未切实履行义务。
(文丨鲁全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