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据河南省鹤壁市公安局微博消息,12月15日110接到报警称,该市一儿童被狗咬伤,有可能已死亡。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120医护人员确认,该儿童已无生命体征。12月19日,涉案犬只的主人郭某平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近年来,随着养犬人士的增多,遛狗不拴绳、“散养”犬只现象屡禁不止,带来了不少安全隐患,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和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的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对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进而言之,如果饲养人对犬只等动物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甚至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就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简单了,可能还须承担治安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时,主人更应预判到其可能对他人带来的严重的威胁,进而对其严加管理和看护。一旦出现伤人案件、命案,承担更大责任的只能是犬只的主人和管理人。
现实中,一些地方只有出现犬只伤人等恶性事件时,才对饲养者或管理者施加惩戒。而诸如养狗不办证、不约束,遛狗不拴绳、不清理狗粪等乱象则明显缺少强有力的管制手段。即便一些地方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等规范,也极少对涉事责任人作出具体的惩戒。由此也导致了,出现犬只咬伤人或咬死人的恶性事件后,往往是一阵风式地治理或者严惩,而风头过后,各种乱象依然未减。虽然此番刑拘养犬人能够起到一些警示作用,但依靠一套成熟、刚性、科学的规则来制约养犬行为方是长久之计。
犬只咬死儿童,犬主人担责应该为诸多养犬人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