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据《北京日报》等多家媒体报道,近日,100多位影视从业者发布联名信,点名有抄袭劣迹的两名从业者以导师、嘉宾身份出现在各种节目中。他们呼吁立即停止对这些劣迹从业者的宣传炒作,对相关节目做出修改调整,不给抄袭剽窃者提供舞台。联名信发出后,又有至少45名影视从业者宣布参与联名抵制活动。
对上述联名抵制行为,多数人旗帜鲜明地支持,这主要是基于两个事实——
其一,相关被抵制者确实存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比如,早在2006年和2015年,二人就曾分别被诉抄袭他人作品,法院也最终认定,相关作品确实存在抄袭和侵犯他人改编权的情况。但二人一直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未对受害者致歉。其二,近年来,影视作品抄袭现象较为严重,严重影响了相关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其实,早在2015年,上述二人中的其中一人就曾被139名编剧联合签名抵制,但事情最终不了了之,也并未影响此人其后的发展。
相关人员不仅没有被劣迹所累,反而大受追捧甚至因“劣”成名,如此价值颠倒的情况,令人不解。
原因或许在于:虽然这些劣迹从业者确实被一些同行所不齿、抵制,但出于流量、利益、眼球效应的需要,相关劣迹从业者极有可能因自带话题热度而被投资方、制作方等相关利益群体追捧。
就此而言,要想真正有效遏制抄袭顽疾,仅靠部分同行的抵制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整个影视行业形成合力,共同对劣迹从业者说“不”。这当中,为劣迹人员提供“舞台”、机会的相关投资方、发行方、播出平台等,更须反思和纠偏。长远来看,影视行业这种过于功利化,唯收视率、唯流量的考核评价体系,均需改变。
而除了内部约束,法律、规范等外部力量的介入同样不可或缺。比如,当初相关人员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法院是否应该进一步考虑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判决的责任?依据相关规定,法院是有这个权力的。再如,在如何认定影视作品抄袭、剽窃等细节问题上——“抄袭剽窃”与“借鉴”“融梗”等行为的合理、准确边界是什么,具体的认定标准和依据又是什么,相关制度有必要进一步健全完善。
对于劣迹艺人,近年来,相关部门的态度可以说非常明确,“不为违法失德艺人提供公开出镜发声机会……”相关电视台、制作方等应该怎么做已经再清楚不过。对劣迹艺人的使用,搅浑的不仅是行业内的“水”,也将给整个社会传递出不好的价值取向。这才是更为重要的问题。希望这一次的抵制行动,别再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