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明辉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首次明确拟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将“大数据杀熟”——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
网络大数据杀熟的概念这两年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多方都曾呼吁,应该对这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及时制止。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该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甚至还有泛滥趋势。
据北京消协2019年初的一项调查显示,包括在线旅游在内的一些网络平台是大数据杀熟问题的重灾区之一。因涉嫌杀熟而被多次投诉的几家在线旅游网站,往往会把“价差”解释为酒店和航班等经营者库存变化带来的价格实时变化——对熟客的“反向歧视”反而被穿上了高大上的科技外衣。
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发布相关工作指南、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而可能将网络大数据杀熟认定为经营垄断的行为,无疑体现了监管部门整治该现象的决心。
首先,将网络大数据杀熟认定为垄断,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而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目前,不少有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网络经营者,都是在国内电商市场上有较多份额,在某些特定的在线服务行业内具有相对优势,或是在相关技术、算法上有话语权的。如果平台利用这种份额、优势、技术,人为设置不平等的交易条件、区别对待,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长此以往,还会影响整个行业的有序发展。
其次,将网络大数据杀熟认定为垄断,有紧迫的现实基础。自网络大数据杀熟走入公众视野起,多部门都曾介入相关问题治理,舆论监督和曝光从未停止,消费者的质疑、投诉甚至是诉讼也不时出现。但目前来看,相关问题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大体是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对商品、商家信息的掌握不充分,进而存在被侵权后举证维权较难的情况。
同时,经营者杀熟成本较低但获益较多。即便一些网络经营者的大数据杀熟,被坐实认定为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但按照现有的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规定,相关处罚依然有限。就算被处罚了,一些经营者仍能获得不菲的收益。
如果可以通过制度性措施将网络大数据杀熟认定为垄断,不仅在事实认定的程序上相对简单——只要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价格差别对待,以及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就有可能被认定垄断违法。而且,触犯反垄断法后在处罚力度上也会有所提高,正在修订的反垄断法拟对相应违法行为和个人的处罚进行大幅上调。
总而言之,将网络大数据杀熟认定为垄断,无论对市场净化、市场秩序,还是消费者权益维护而言,都是一个切实可行、及时必要的举措,其效果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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