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解雇,职工诉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场7个小时的劳动争议诉讼就此展开
职工5个“筹码”告赢掌握16份证据的企业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柳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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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劳资双方在证据收集方面往往能力悬殊。劳动者常常因为证据收集难等原因,在维权时遭遇重重阻碍。律师表示,劳动者应养成证据留存的习惯,只有拿得出具有关键证明力的证据才有可能胜诉。
一场劳动争议诉讼中,一方是拿出16份证据和4个证人的用人单位,一方是仅找到5份证据的被解雇劳动者。近日,经过长达7个小时的庭审后,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判决:长春某服务公司支付王曼曼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5.08万元。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劳资双方在证据收集方面往往能力悬殊。劳动者常常因为证据收集难等原因,在维权时遭遇重重阻碍。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强词夺理。该案中劳动者一方代理律师表示,法律红线面前,违法者终要付出应有代价。
办公电脑被搬走才知被解雇
2017年6月16日,王曼曼入职长春市某服务公司,任人事经理一职,月薪6000元。今年8月10日,王曼曼正常上班打卡,但发现办公室内的电脑不见了。她打电话报警的同时发信息告知公司经理李某丽,才获悉电脑是被李某丽搬走,并被告知自己已经被开除。
“在职期间,我从来没有任何违纪违法行为,也未曾违反过公司规章制度,感觉莫名其妙就被解雇了。问经理,她也不说具体原因。”王曼曼说。
沟通无果后,王曼曼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将此案委托给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的王雨琦律师进行代理。
王雨琦了解到,该物业公司在2019年年底改变经营方案,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但公司名称和工作人员并未变动。新股东上任后,委派李某丽来到长春,王曼曼与公司间的摩擦就此不断出现。
“先是经理认为园区工具需要维修,找我签字,但我并未发现工具有损坏问题,担心签字后会被拿去虚假报销,就拒绝了。后来经理又指派我代替正常采购人员买猪肉馅。我买完5天后,食堂才告诉我肉是坏的。”王曼曼说,“尽管我已经承担了360元的损失费,但食堂还是告到经理那里。经调查,经理认为跟我无关,就让财务将钱还了回来。”
王曼曼称,今年8月,李某丽将人力资源部的3名职工派去干其他工作,同时要求王曼曼将六七月份的财务数据和工资表整理出来,在下班前两小时内拿出方案。王曼曼解释,很多数据都在被派出的3名同事手中,无法短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李某丽则表示“能干就干,干不了就别干”,并要求王曼曼辞职。
“我本来想加班来做,但经理告诉我即使加班也没有加班费,我就回家了。没想到当晚就被踢出公司微信群,等到再上班就发现电脑被搬走了。”王曼曼说。
被辞后,公司并未给王曼曼开具任何辞退手续,只说其不称职。8月17日,王曼曼再次来到公司找李某丽要辞退手续,仍被拒绝,称“还没想好,给不了”。
一个个质证庭审耗时7小时
9月7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10月28日开庭。
庭审现场,被告企业为证明是与王曼曼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列举了16份证据和4名证人的证言。
企业用这16份证据,证明王曼曼故意买坏肉馅、设备损坏不维修、在职期间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且王曼曼本人在任职时也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开除过职工,所以对规章制度应当知晓,故意违反就应当被开除。同时,4名证人出庭作证,表示王曼曼平时工作态度不好,曾对下属发火4次。
“被告公司证据数量上的优势并不意味着能在法律上站住脚,这些证据根本无法证实劳动合同解除合法。而我们手中的证据虽少,但它们都非常关键。”王雨琦说。当天的庭审中一个个质证,耗时7个小时,光庭审笔录就长达31页。
与公司拿出的证据相比,王曼曼手中仅有5份证据,包括被踢出微信群的截图、与经理对话的录音、办公室被搬走电脑的录像和李某丽承认将电脑拿走的微信截图等。对5份证据的真实性,被告公司及李某丽本人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公司以王曼曼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依据其制定的《处罚条例实施细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细则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向王曼曼告知,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事先经过工会同意.并且,其所举证据也不能充分有效证明王曼曼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
10月29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王曼曼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5.08万元。
未雨绸缪才能增加胜算
在劳动争议类案件中,劳动者不管是证据收集的主观意识还是客观能力上,往往都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比。尤其是一些法律意识偏弱的农民工,在证据掌握上更加困难。
这种情况并非个案。王雨琦告诉记者,作为吉林省总工会公益律师,她不久前刚免费代理办结过另一件案件,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该案中,吉林省某管理公司的农民工李敏因未按照公司临时安排加班,被公司收回办公电脑,并被告知无需再来上班。李敏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余元。
庭审中,该公司不仅拿出了12份证据,还雇用了两名律师。而在律师后续指导下,李敏才辗转收集到QQ聊天记录、单位通知照片、工资转账明细、1至3月打卡记录等8份证据。因其他证据不足,最后法院仅支持判决公司支付李敏拖欠工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1.8万余元。
“在很多维权案例中,职工收集到的证据常常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直接证据不好收集的情况下,我们一般会建议他们收集各类间接证据,但必须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王雨琦告诉记者,这些间接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工作照片、企业公示板、网络聊天记录、年会视频等。
去年,王雨琦曾援助过长春某传媒公司4名职工讨薪案,该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想找到充足证据胜诉却不容易。因为双方不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也是通过微信不定期零散发放,很难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确定工资数额。
在征得允许后,王雨琦翻看了其中一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找到企业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发送的工资表,以及该职工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聊天记录、一起工作的照片、小视频等资料,指导4人到公司现场拍摄取证,最终在庭审中胜诉。
“一些用人单位会否认职工证据的真实性,或者编造证据,企图通过罗列规章制度文件等方式,驳倒职工合法诉求。”王雨琦建议,劳动者平时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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