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事关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对任何造假行为必须“零容忍”。但愿各类疫苗生产企业汲取教训,让每一支出厂的疫苗产品,都有可靠的质量保证。
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近日在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目前,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见7月16日《新京报》)
生产狂犬病疫苗竟然也敢造假,简直拿民众生命健康安全当儿戏。狂犬病致死率极高,注射狂犬病疫苗是被抓咬伤后预防感染狂犬病的最佳选择。而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其药效就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试想,这种药效不确定的疫苗一旦流入市场,还能如愿预防感染狂犬病吗?因此,必须对狂犬病疫苗生产中造假等行为“零容忍”,对涉事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同时,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措施,确保狂犬病疫苗等各类疫苗在生产、销售和储存等每一个环节不出现问题和差错,保障民众生命健康安全。
事实上,涉事公司已不是第一次出问题。早在半年多前,该公司生产的百白破疫苗,被原国家食药监总局通报在药品抽样检查中,检出了一个批次产品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可见其在生产监督管理上存在漏洞,如果企业不吸取深刻教训,说不定还会再次出现问题。毕竟,该公司疫苗产品品类丰富,包括甲肝疫苗、百白破疫苗、水痘疫苗、狂犬疫苗、流感疫苗等。
因严重违反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已要求吉林省食药监局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责令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这显然是对涉事企业做出的严厉处罚,让其为自身过错付出惨痛代价。此疫苗生产记录造假事件也警示其他疫苗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出合格的疫苗产品,不要心存侥幸去触碰质量“红线”。
然而,责令停止生产不应成为处罚的终点。一方面,应彻底查明造假背后的具体原因,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以防范在其他疫苗生产过程中也出现类似行为;另一方面,对涉及造假的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惩。此外,还有必要对其他批次和其他疫苗的生产过程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如果发现有问题疫苗已流入市场的,应立即召回,未流入市场的,也要做好封存和销毁工作,从而确保市场没有一支问题疫苗。
疫苗事关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对任何造假行为必须“零容忍”。但愿各类疫苗生产企业汲取教训,能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坚决杜绝造假、偷工减料等违规违法行为,要让每一支出厂的疫苗产品,都有可靠的质量保证。(丁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