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自1980年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与上次修改时隔7年,同样引起公众关注。草案规定,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拟上调至每月5000元,拟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综合计税,并首次引入“专项附加扣除”概念。
个税法修改聚焦的不再是简单的减除费用标准,而是开启了我国个税制度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未来带给亿万纳税人的影响将远不止减税。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收入有高有低,每个人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一样。起征点并不是抬得越高越好,上一轮是从2700元调整到3500元,这一次拟调到5000元,有人认为调的幅度太小,应提到8000元,甚至有人建议提到1万元。这种想法听起来很好,但不适用于“个税”这一税种,因为起征点抬得太高,会使实际覆盖的人群大幅缩小,可能会使这个税种过于边缘化。
从这个意义上说,草案提出将起征点调到5000元,是一个最大的公约数,是根据税制里其他的参数综合在一起的一个优化,既照顾到了低收入者的利益,又让一些高收入者为国家作更多的贡献。
此次个税法修改新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增加子女教育支出、赡养老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这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改善收入分配结构、增强社会财富分配合理性最有效的手段。毕竟现在就学、看病、住房、养老难和贵的问题非常突出,增加这部分的专项扣除,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继续教育,同时可以减轻就学、看病、租房等方面的负担,促进更多的人尽好赡养老人的义务,可以说是找到了一个最大的公约数。
有人认为,贫困地区和富裕地区的情况不一样,各个城市的物价、平均收入水平不一样。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了31个省份2018年上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显示,上海、北京上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超过3万元,而贵州、甘肃等省份只有8000元左右,全国按统一的标准征收,是否有点不公平。这种看法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如果真按这个思路操作,也会带来一些实际的问题。如可能会造成“起征点”较高的企业发工资而人却在“起征点”较低的地区工作;有的在“起征点”高的地区注册公司,把单位的员工都放在这个公司的名下发工资,但常年并不在该地工作。
另外,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如果大家都把职工放在“起征点”高的地区发工资,而这些地区往往又是发达地区,这样反而会影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利益。因此,全国按统一标准征收,也是一个最大的公约数。
个人所得税具有特定的针对性,就是按照支付能力原则,收入高的应该多交一些,收入少的不交或者少交。本次个税修改优化了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增加反避税条款等,综合考虑了各方的因素,找到了最大公约数。有关方面应当抓准个税征收的主要矛盾,总体上积极回应老百姓的诉求和关切,让社会财富分配更趋合理和公平,让税收的调节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