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张文中案件的改判再次说明了这一道理。本案的改判,体现了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有错必纠,有错必改,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依法保障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的改判,也必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国家法治的信心、对人民司法的信任,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记者: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妥善处理?
答: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民营企业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就业、增强综合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一段时期也确实存在对民营企业不公平、不合理对待的现象,对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发展设置了不少门槛,导致民营企业在与国有企业的经济交往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民营企业家为寻求企业发展,不得不采取挂靠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方式,也就是俗称的“戴红帽子”,在经营过程中有一些不规范行为。对此,我们应当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
本案中,根据1999年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虽未明确禁止民营企业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但这些项目基本上都投向了国有企业。2002年物美集团申报时,虽然政策有所调整,但民营企业不平等地位尚未彻底改变。物美集团以中央直属企业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与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不无关系。对物美集团在申报项目及实施项目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及在与国企交往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也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看待。
依法妥善处理特定历史条件下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从执法、司法机关来说,对于这些不规范行为,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民事赔偿等等方式妥善处理,但是不能把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做刑事犯罪来处理。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对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或者定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充分听取了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单位物美集团诉讼代表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依法改判张文中、张伟春和物美集团无罪,维护了企业家和企业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