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在海口召开。南海网记者从会上获悉,《办法》规定,对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分类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置。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和处置,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并及时报告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办法》对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收集、运输提出要求: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要求,实施分类收集、运输作业,完成作业后及时将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理作业场地;
(二)运输工具密闭、整洁、完好,不得飞扬、撒漏、吊挂生活垃圾;
(三)需经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密闭存放,且存放时间不超过十二小时;
(四)建立管理台帐,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七)国家、本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那么,生活垃圾怎么处置?《办法》也做了明确规定,即根据垃圾分类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置:
(一)易腐垃圾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进行资源化或者无害化处置;
(二)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取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三)有害拉圾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或者无害化处置。 《办法》明确,对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分类生活垃圾混合处置的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