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安然
今年3月,女子郑某路过高某门前,高某家养的藏獒突然冲出门外将她咬伤,因对方未赔偿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郑某将对方起诉至通州法院。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说,判决高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万多元。
3月13日晚,家住通州某村的郑某途经高某家的院门口,高某豢养的藏獒冲出院门,将她右腿、右臂咬伤,郑某随即报警。据郑某讲,被藏獒咬上的那一幕,给她带来的严重的精神、心理伤害,“到现在回想起来还在害怕”。
事后,高某缴纳了郑某的医疗费,但郑某因受伤带来其他损失,高某拒绝承担。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认可原告所说的事故经过,但不认可对方的诉讼请求。高某认为,对方所说的各项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咬伤她的藏獒也在事发后第二天被公安机关拉走了。
法院审理查明,郑某就诊时的诊断结果为右大腿及右上肢狗咬伤(Ⅲ级暴露),皮下剥脱,伤口红肿,感染,周围淤血,疼痛,建议休息贰周,建议陪护一人。3月27日,郑某再次前往就诊,诊断为狗咬伤,皮下剥脱(Ⅲ级),建议休息贰周。为证明损失情况,郑某提交了工资流水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某饲养的藏獒犬将郑某咬伤,应当对郑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证明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法律规定进行了认定,其中对于郑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法院根据郑某受伤原因、时间、受伤情况酌情认定为2000元。最终通州法院判决高某赔偿郑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一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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