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17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生活中,一些多子女的家庭一旦发生遗产继承纠纷,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往往以“与父母同住尽的赡养义务多”为由要求多分遗产,对此,法律如何认定呢?北京一中院近期终审判决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老崔夫妇育有两个儿子三个女儿,老两口相继去世后,他们在农村建造的房屋因拆迁置换了两套楼房,大儿子崔成与小儿子崔浩将两套住房占为己用,三个女儿要求分割父母遗产被拒后将两兄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母遗产。一审判决认定大儿子与父母同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遗产对其进行多分。三个女儿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法官助理方硕介绍:“大儿子崔成主张其他兄弟姐妹在成年后都外嫁或外出工作了,只有自己多年来与父母一同居住,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应该多分遗产。这三个女儿则认为,崔成虽然在父母的房屋内居住,但是却没有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尤其是在父母生病时是三个女儿出资买药治疗,父亲去世后母亲也是由三个女儿轮流照顾。崔成还向崔浩索要过5万元的父母赡养费,所以父母的遗产应由五位子女均等继承。”
案件二审过程中,小儿子崔浩提交崔成书写的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崔成曾向其索要5万元父母赡养费,自己虽然在外工作,但也尽到赡养义务。
方硕表示:“我们审理后认为,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看出,三个女儿虽然外嫁,但从经济帮助、精神慰藉等各方面亦尽到赡养义务;小儿子崔浩虽然常年在外工作,对父母直接照顾较少,但确实向父母进行了经济帮助。五位继承人均尽到一定赡养义务,并无明显多寡之分,所以我们判决五位子女对父母遗产均等继承。”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张琳分析:“应当指出,民法典这条规定的分配原则不具有强制性,特别是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
团河法庭是家事专业化审判庭,结合审判实践,张琳进一步分析:“有些继承人虽然与父母共同居住,但名为‘赡养’实为‘啃老’,反倒是未与父母同住的其他继承人出资出力、嘘寒问暖、时常陪伴。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单纯以与父母共同居住为由而认定该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而予多分遗产。”
法官强调,对是否多尽赡养义务应作全面理解,包括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料,精神和情感上的关心、安慰等多方面因素,不能仅就某一方面因素进行考虑。
张琳表示:“还需要考虑住所是否为老人的房产、老人自身的收入情况等因素。如果居住在老人的房屋且老人自身的收入足以覆盖支出,老人足以照顾自己或雇有保姆等,则不宜直接以共同居住为由认定其多尽赡养义务。本条规定是对积极赡养父母行为的肯定,而非个别继承人要求多分遗产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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