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账号注册制度
及时打击犯罪行为
对于“养号”平台上拥有两亿个QQ号而且没有实名认证的问题,郑宁直言:“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郑宁说,平台应当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践中,容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对此,王艳辉表认为,社交平台作为聊天软件服务商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此次事件说明社交平台还存在较大的技术漏洞,甚至还存在一些程序审查方面的漏洞,这些漏洞也是亟须调整和进步的地方。”
盗号租购账号行为是否违法呢?郑宁说:“盗号行为可能构成根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同时,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郑宁说,租售账号还违反了平台的协议,是违规行为。微信在《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明文规定,微信用户拥有账号的使用权,但不可以将账号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也不可以租用或借用他人的微信账号。平台有权对违规用户进行处置。如果租售账号的目的用于其他犯罪行为,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帮助犯。
王艳辉表示,盗号、租号的行为根据情节可能会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如果盗号、租号后利用该号进行其他犯罪行为的,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根据犯罪的罪名和情节,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至于租售账号的行为,如果明知购买和租赁账号的人利用该账号用于犯罪的,那么租售人也会涉嫌违法犯罪,同时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对于这种现象应如何治理呢?郑宁建议:第一,加强源头治理,在账号注册时,平台应进行严格落实实名制的要求,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恶意注册;第二,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个人被盗号;第三,加大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力度。
在王艳辉看来,对于目前这种犯罪现象的,监管应当从几个方面进行。首先,各种网络平台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账号注册制度,全面实行实名制、人脸识别等注册方式,并对集中大量注册的不常规操作等模式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其次,从技术方面设置一些敏感机制,例如敏感词的筛选、大量发布相同信息等操作都将触发监管机制,从而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最后,公安机关应当加大网络监察力度,掌握网络犯罪的规律、主要特点和发展动向,尽可能通过网络监控等手段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且在网络犯罪发生后及时对犯罪行为予以打击。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