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出新规加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
依法保障网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编者按
网络交易即将迎来强监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小微电商店主准入门槛更高以及注册之后的纳税问题成为公众热议焦点。本报今日推出专题报道,对征求意见稿中的焦点问题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 电子商务法出台后,由于部分规定比较抽象,需要主管部门出台部门规章予以落实。同时,近年来网络交易出现了很多新现象,比如互联网直播等新情况新问题,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已经过时,需要通过修改的方式解决实践中的新问题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其目的在于打造一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包容普惠的互联网市场生态环境
● 在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优势地位。商家对于平台来说是处于弱势,但对于消费者个人来说又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监管力量的介入会促进各方权利义务平衡
□ 法治日报见习记者 刘紫薇
□ 法治日报记者 陈磊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结束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称,征求意见稿是在修改《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基础上起草的,旨在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进一步规范网络交易活动。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新发展理念,有利于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等一系列权利。
专家称,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依法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打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
“双十一”之际,网购又成热门话题。
对于网购,早在2010年5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规范。2014年1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施行,同时废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曾经发布过一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时隔一年半以后,市场监管总局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朱巍告诉《法治日报》记者,电子商务法出台后,由于部分规定比较抽象,需要主管部门出台部门规章予以落实。
在朱巍看来,同时,近年来,网络交易出现了很多新现象,比如互联网直播等新情况新问题,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已经过时,需要通过修改的方式解决实践中的新问题。
朱巍称,2019年4月公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因争议较大而被搁置。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称,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电子商务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市场的大发展和大繁荣。市场监管总局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再结合此前一系列监管举措,可以体现出有关部门注重公平、法治、诚信与安全的理念。
刘俊海认为,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其目的在于打造一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包容普惠的互联网市场生态环境。
强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加强监管平衡各方利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以外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在刘俊海看来,网络交易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是比较重要的一项制度,同时严格限定豁免登记范围。
“一方面,市场主体登记原则坚持了商事主体的平等性。民法典第四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这当然也适用于线下的实体店与线上的电商之间的平等。”刘俊海称,另一方面,实践中,消费者与电商产生争议想要维权时,存在因电商无经营场所而导致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难的情况,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
与此相关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两个以上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刘俊海认为,这条规定有利于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等一系列权利,特别是有助于提高电商的透明度。
中国社科院财税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加强监管的思路,也回应了消费者对于信息保护的需求。
滕祥志解释说,在平台、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优势地位。商家对于平台来说是处于弱势,但对于消费者个人来说又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监管力量的介入会促进各方权利义务平衡。
在朱巍看来,征求意见稿对于一些较为“敏感”和公众较为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应。
朱巍举例,如在“二选一”(即部分电商平台为了追逐商业利益、打击竞争对手,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一家网络销售平台,不能同时入驻竞争对手平台)的问题上,规定更加贴近于互联网交易实践,符合互联网经济发展与电商发展的趋势。
“再比如我们特别关心的互联网直播问题,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基本上弥补了电子商务法的缺憾。电子商务法实际上没有指明互联网直播到底是什么,征求意见稿把互联网直播里面的交易主体等相关情况说清楚了。”朱巍说,诸如虚假流量、互联网广告等问题,征求意见稿都作出了回应,并且与相关法规进行了适当衔接。
在朱巍看来,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具有一定意义,且便于市场监管部门据此对互联网行业进行监管,便于一线监管工作人员操作实施。
公示投诉信息成双刃剑
零星小额制度引发争议
不过,受访专家提出,征求意见稿在保护用户权益的同时,也衍生出了一些问题。
问题之一是公示投诉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发出的通知或者平台内经营者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提交的声明后24小时内,在平台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处理过程的基本信息;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的通知后24小时内,在平台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投诉或者起诉的基本信息。”
在朱巍看来,如投诉者的投诉情况属实,则当然利于用户的权益保护、知情权保护、选择权保护,但却没有考虑有可能出现“恶意投诉”的情况。未经过司法认定或平台认定,只要投诉就加以标记,不仅不利于经营,甚至会导致经营者出现“社会性死亡”。
朱巍认为,事后公示以及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完全可以做到违法必究与违法公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再进行提前公示的必要。
另一个问题是零星小额交易。
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子商务法第十条所称的“零星小额交易”是指,网络交易经营者年交易不超过52次且年交易额不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额合并计算。
滕祥志认为,“零星小额”的概念术语是在法律层面出现的,如需对其进行解释,应由法律本身来解释或者至少行政法规解释,而不是由部门规章进行解释。现行办法对“零星小额”的定义,容易引发税收征管的难题和矛盾,也不利于纯粹补贴家用、收入微薄的一类弱势群体,会增加其税法遵从负担。
朱巍则直接建议删除“零星小额”相关规定,因为“零星小额”主体登记的监管思路脱离了网络经济发展现状,也不符合现实网络经济形态。
“首先,社交电商、微商等无法纳入监管体系,会造成线上经营的不公平。”朱巍说,“其次,流量为主的电商模式不同于以往,同一个销售行为,往往是通过多渠道、多主体共同完成的,无法判断,或不能累加数额;再次,直播等带货模式,是将社交、表演和宣传电商化的过程,无法以数量标准判断;最后,平台无法统计其他平台的交易额、次数。”
在朱巍看来,征求意见稿“零星小额交易”的规定不仅与电子商务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存在冲突,也与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相冲突。强制“零星小额”登记制度,影响最大的是以此为生的电商经营者,会增加经营成本,减少就业机会。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