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年
最近,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杭州市拟规定物业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如果该规定审议通过并实施,将成为全国首部明确写入人脸识别禁止性条款的地方性法规。
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正当杭州加速立法规范人脸识别之时,也有地方开始另一个方向上的加速——加速推广小区人脸识别。近一段时期,小区要求人脸识别引发矛盾的消息见诸媒体。面对公众对于人脸信息安全的质疑,有的地方草草回应称,人脸信息存储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公司。显然,这样的回应,并没有打消公众的质疑,也没有回应最关键的问题——人脸识别到底安不安全,小区物业有没有权力强制要求居民提交个人生物信息?
事实上,人脸识别虽然有30多年的研发历史,但实际进入应用领域时间并不长,技术本身也在不断变化,不管是识别方、应用方还是破解方。换言之,人脸识别技术本身就是动态发展的,其稳定性和其应用后衍生的社会和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观察,其安全性是否长期可靠,更有待在实践过程中进行长期检验。从这个角度来说,人脸识别信息究竟在多大范围内采集和应用,应该以什么形式保护,都有待立法完善,而不是盲目推广。
毕竟,人脸识别能够应用的范围,不只是判定“谁能进门”,也能应用于支付、授权等诸多领域,涉及居民财产安全,也涉及社会管理的稳定。要知道,人脸信息作为生物性信息,具有唯一性,银行卡密码可以挂失重置,但人脸不可以,“见脸如见本人”的授权一旦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将是终身的、不可逆的。一旦安全堤坝出现漏洞,给社会和公众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更何况,面对仍在日新月异发展的技术,没有人能保证,今天的“防火墙”,能防住明天的隐患,更何况防火墙如果只是“企业在相关部门备案”的话?
其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一直是国家立法精神所在。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上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该法拟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它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需要“取得个人的同意”,这个“同意”是要在“个人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意思表示”,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并且,处理个人信息要遵循“必需”原则,是为订立合同、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应对突发和紧急状况等所“必需”,在处理目的上要限于“最小范围”。而人脸信息作为“个人生物特征”,更属于该法拟规定的“敏感个人信息”,其规定更为严格,必须是“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才能处理。从这点来说,以所谓小区安全为由收集人脸信息替代出入门禁和证件,其是否属于“充分的必要性”自然是存疑的。
正因如此,在没有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小区人脸识别还是应“缓缓再说”。毕竟,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正在制定,地方性规定尚属空白,具体操作缺少规范,抢跑仓促上马,一旦发生信息泄露或非法使用,给社会和公众带来的不利影响,将是巨大的。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