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依法为正当防卫“撑腰”,体现了在审理涉及公序良俗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判决融法理、事理、情理于一体的责任担当和坚定立场。
盗窃者盗窃摩托车遭失主徐某追赶后因追尾事故受伤,随后其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出狱后向追赶他的失主索赔。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这起案件,二审判决撤销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原审民事判决,驳回了盗窃者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来看,人民法院依法为正当防卫“撑腰”,体现了在审理涉及公序良俗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判决融法理、事理、情理于一体的责任担当和坚定立场。
一是细致审查重“法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原则。一审判决作出后,尽管徐某未提起上诉,保险公司也仅对损失认定的部分项目提起上诉,但考虑到一审判决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定对全案进行审查。在案件定性上,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徐某因正当防卫造成付某人身损害,由此产生的纠纷认定为健康权纠纷。在徐某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上,依照法律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只有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才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本案中,付某虽然受到人身损害,但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对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在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因本案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就于法无据。
二是惩恶扬善明“事理”,彰显了法治时代司法的力量和温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事实上,只有当司法有力量、有温度、明是非,广大群众才能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个案正义所追求的“事理”,是要在此过程中恰当地建立起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对应关系,使判决结果立足于可以令人信赖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之上。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正当防卫者,不应强加过高的注意义务。从常理来看,如果既要求徐某与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又能够让其通过实施正当防卫制止犯罪行为,显然行不通。付某盗窃摩托车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其作为成年人,理应预见到实施犯罪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但其仍然实施了,所以应当自行承担后果,而不应当由正当防卫人和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感同身受讲“情理”,有利于强化规则意识,弘扬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报告工作时表示,过去的一年,各级人民法院致力于引导社会成员增强公共意识、规则意识,通过一系列案件的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和稀泥”做法。本案中,徐某的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而且具有正当性,其敢于冒着个人生命健康危险进行正当防卫,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如果不结合实际情况,一味坚持“谁受伤谁有理”,判决徐某对付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不能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领作用,势必增加公民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心理负担,人们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时,将不敢于正当防卫、不愿意见义勇为,从而不利于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气。
在审理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兼顾法理、事理、情理,通过一个又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感和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形成自觉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促使全体公民都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决拥护者、自觉践行者、坚定捍卫者,为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