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习时政看点工事全总工会评论权益视频财经企业就业民生国际军事理论汽车健康人物书画摄影旅行文化公益教育娱乐体育

理论

法治

法治发展需要不断破除禁区

樊崇义
2020-06-24 07:20:32  来源:检察日报

  法治绝不是对一部分人讲,而对另一部分人不讲;不是想讲就讲,不想讲就不讲;不是有时候讲有时候就不讲;不是有些事讲有些事就不讲,这些都不是真正的法治。法治的本质就是无差别性、平等性和彻底性。

  对于这个宏大的题目,这只是一个开始,这个题目其实是时代出给我们所有法律人的一道思考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刘哲检察官的新书《法治无禁区》,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议题。我见证了国家法治发展的进程,有些还有幸参与其中。从“人犯”到“被告人”,从审判前就把被告人当作“坏人”到无罪推定,从给“坏人”辩护也要挨骂到律师地位的提高和辩护权的发展,从唯结果论到正当防卫被激活,从“两个基本”到以审判为中心,法治建设始终是一个进步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突破禁区的过程,这里面既有观念的禁区,也有司法体制、机制的禁区。司法改革的目的其实就是在突破禁区,让法治的光辉可以照到每一片土地、每一个人。

  但是我们仍可以看到,有些司法决定还是会畏首畏尾,司法官在作出不捕、不诉、无罪等决定的时候,还是有着一丝恐惧,担心犯忌讳,还不能完全按照司法规律来。就拿认罪认罚来说,明明法律规定没有禁区,但是我们的思想还是有禁区。有些敏感案件,不敢给已经认罪,甚至自首的人做认罪认罚,害怕死刑判不下来,用从宽的规定将认罪认罚捆绑住。刑事诉讼法明明规定,认罪认罚之后是可以从宽,不是必然从宽,也就是只要认了罪,认了罚,不管从不从宽都要按照认罪认罚程序办理。因为认罪认罚之后,案件的难度降低了,没有必要再人为搞得那么复杂。而且很多罪行深重的被告人也不一定主张自己非要从宽不可,只是发自内心地愿意接受处罚,即使是极刑的处断,可见他的认罪和认罚都是发自内心的,这个实践中已经有案例了。这些被告人只是为了向社会展示自己尚未泯灭的良知,让大家看到自己并不是天生的坏人,这是一份真诚的善意,为什么我们就不能接受呢?在给予其死刑的同时,还要再来一番道德谴责吗?让他自己忏悔不是更好?而且认罪认罚并不仅仅是我们的权力,也是被告人的权利,就像自首、立功、坦白一样,你可以不从宽,但你不能否认啊。他已经认罪认罚了,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要否认和拒绝。被告人都可以接受死刑立即执行,没有对认罪认罚的结果进行功利性的考量,为什么我们要进行这么功利性的考量?

  这说明我们的观念还是有一些禁区,我们还是在把被告人当作“坏人”,以为认罪认罚是给好人用的,不能给“坏人”用。但是区分被告人的好与坏是一种法治思维吗?这不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然后我们就拿从宽说事,但是认罪认罚与从宽之间不是一种必然的联系,法律规定得很清楚。认罪认罚的本质其实是给犯了罪的人一个展示善意的机会,可以从宽就从宽,从宽不了就不从宽,这一点被告人也知道。明明知道不能从宽还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他所表达的善意是多么强烈?这对被害人家属也是一种内心的抚慰,对其他被告人也是一种示范作用,更是向社会公众展示了司法的公信力和公正性。这么重的罪都认罪认罚,说明我们没有冤枉好人,要判死刑他都认了,这更说明我们是公正的,没有让他受到一丝一毫的委屈。这个示范效应,是非常难得的。

  但我们的思想禁区阻碍了我们展示这些善意和公正。这里边有功利主义的观念,有司法的优越感,有对公众期待的误解,从最本质上还是对法治精神的理解不够透彻。认为认罪认罚有禁区本质是法治有禁区的体现。我们在考虑一些案件处理方式的时候用的不是法治思维,我们将法治选择性地适用。我们将人分为三六九等了,我们没有将法治的精神平等适用于每一个人。虽然在一些基本的司法程序中法治精神越来越普及了,比如审判程序、证据原则、辩护规则等,但是对更进一步的认罪认罚我们就有保留了。不捕不诉虽然比原来多了,但是在适用上我们还是有很多顾虑的,这就导致轻罪羁押率、起诉率依然很高。“放人容易出问题”的意识还是根深蒂固的,这使得我们在利用电子手铐等方式完善非羁押措施方面、在敢用善用不起诉权方面还是动力不足。虽然正当防卫已经被激活,但是实践中的案例还是非常少,很多提出不捕不诉意见的检察官经常受到猜疑,他们对这些案件也会反复进行复查,从机制上束缚住捕诉裁量权的手脚,导致够罪即捕,凡捕必诉的现象仍然很普遍。无罪面临的困境就更大,虽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了这么长时间,很多法官还是逃脱不了无罪恐惧论,庭审实质化也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虽然搞了司法责任制,但还是对基层检察官、法官放权不放心,以为放权就容易滥权,殊不知这反而增加了腐败的成本。这还是一种法治禁区的观念,在碰到真正要紧的问题上,法治原则和司法规律失效了,还是传统的行政管理和思维惯性。这也就是司法改革的深水区吧,突破了这些禁区,我们才能走出深水区。

  对罪行最严重的人,我们也要对其进行审判才能执行刑罚,就像审判战犯和“四人帮”更让我们相信了法治的存在一样。这样,这个社会才会有规则的概念,才会按照法律办事,才是一个文明的现代社会,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只有让罪大恶极的人也可以享有辩护权,我们才会相信每个人出事的时候都可以受到公正的对待,法律的程序是公正的,而且这个公正可以被看得见。我们才会相信我们真的有权利,我们才敢于主张自己的权利,捍卫自己的权利,并进而保卫别人的权利。当我们听说,正当防卫可以不起诉,碰到坏人打死都无罪,我们才会敢于出手,敢于反抗,坏人才会收敛自己的爪牙。我们才会相信这个社会有正气,该出头就出头,才会培养反抗恶行的勇气,颂扬英勇果敢的美德,正义感才会真正形成。承接那些已经认罪认罚之人所释放的善意,不是仅仅为了程序简约、诉讼成本降低,而提供刑期折扣,而是在展现一份司法的善意,从而激发被告人尚未泯灭的良知,促其向善,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而通过被告人这个节点,这份善意可以在其亲友之间,公众之间传播开来,也就是在社会网络中传播,从而收获社会的和谐。因为刑罚的目的不是隔绝和肉体消灭,绝大多数犯罪人最终还是要回归社会。向被告人展示的善意,不是给被告人一个人看的,而是展示给全体社会成员看的,以体现我们这个社会对任何人都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因此我们才是一个温暖的社会集体。就像这本书中所言,“认罪认罚是否有禁区是法治精神的试金石。法治没有禁区,认罪认罚也就没有禁区。”

  而法治是不应该设定禁区的,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深刻的含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不是法治。不能给予每一名被告人公正的审判和辩护权,也不是法治。不问青红皂白,唯结果论,让法向不法低头,更不是法治。让那些无罪的人不能早日摆脱讼累,或者“疑罪从轻”也不是法治。对已经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拒绝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既不是真正的认罪认罚,也不是真正的法治。法治绝不是对一部分人讲,而对另一部分人不讲;不是想讲就讲,不想讲就不讲;不是有时候讲有时候就不讲;不是有些事讲有些事就不讲,这些都不是真正的法治。法治的本质就是无差别性、平等性和彻底性。但是我们的很多法律人在思想深处还是有很多禁区,这直接就体现在司法工作当中,从而妨害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的真正落实。因此,推进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不断破除禁区,不断解放思想的过程。

  刘哲检察官抓住了“法治无禁区”这个主题,基于司法实践进行了一系列思考,对司法的理念、模式、机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都很有启发性。但我认为,对于这个宏大的题目,这只是一个开始,这个题目其实是时代出给我们所有法律人的一道思考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

编辑:迟语洋

书库

工运

访谈

文献

  • “习惯重于方法”

    胡适强调读书治学须养成“勤、谨、和、缓”的良好习惯。

  • “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

    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毛泽东始终重视调查研究,并带头积极践行。如今,我们已步入新时代,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党员干部很有必要把调查研究这一“传家宝”传承好、发扬好。

新闻日历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2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