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吴铎思)没有主动申请休年假,能否要求补偿?日前,新疆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裁定企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闵先生自2010年1月起在乌鲁木齐市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闵先生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因公司拖欠闵先生工资、没有缴纳社保,闵先生于2017年3月14日离职。闵先生提出,公司要支付上一年没有休年休假的工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认为,休假是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再进行安排的,员工没有主动申请,就视为自动放弃。
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监督庭庭长张亚坤介绍,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法律规定“劳动者放弃法定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自动放弃带薪年休假,要满足三个要求:一是用人单位主动安排过带薪年休假,二是劳动者无法休假是本人原因造成的,三是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带薪年休假。
对此,法律人士提出,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没有主动申请,推定劳动者放弃了法定带薪年休假。这也提醒用人单位,要想避免用工风险,应该主动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并且必须保存相关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