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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e网评]吃辣条、吃蚯蚓,别拿“狼性文化”当幌子

来源:中工网
2020-07-10 13:23:52

  这几天,有一家企业因为辣条“火”了一把——

  因业绩不佳,悟空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业务部的7名员工接受了一项惩罚:吃辣条。结果辣条下肚,两名女员工先后进了医院。身体反应最强烈的女员工近日(事发1个多月后)被公司要求“主动离职”,原因是“她处理这件事的方式方法,对公司太无情了……”

  “公司虐我千百遍,我待公司如初恋。”估计上述公司想要的是这种员工,对此,龚先生想说,梦还是放在晚上做比较好。

  套用一句影视剧中的经典台词,“是谁无情?是谁无理取闹?”

  猜测一下,这家公司也许是想用这种方式博出名、出位吧?

  或许有人觉得,吃辣是四川人的强项,不应该有问题。但事实上该公司员工被罚吃的是一种“死神辣条”,其外包装上明确写着“整蛊玩具”“禁止吞食”。或许公司会说,是员工自己选择了吃辣条,的确,当时还有另一种选择——喝1.5升矿泉水,而被罚员工觉得“吃辣条简单一些”“没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不得不说,近年来,一些企业总会解锁一些折磨、惩罚员工的“新玩法”,各种奇葩、不人道、没底线的事情不时被媒体曝光——

  让员工跪在地上互扇耳光;

  罚员工吃苦瓜、喝生鸡蛋;

  每天晨会亲吻老板、集体跪地磕头……

  此次吃辣条事件之前,是贵州毕节一家装饰公司罚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员工吃蚯蚓。

  简直是企业迷惑行为大赏。

  有企业给类似行为找了一个冠冕堂皇的幌子——“狼性文化”。

  什么是真正的“狼性文化”,企业该不该有“狼性文化”,“狼性文化”是否真能刺激员工、提升业绩?这些都有待讨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一些企业“狼性文化”旗号下的某些举措,已然逾越了法律的边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刚通过不久的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明确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同时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龚先生想说,任何企业文化都不可以目无法律、为所欲为,甚至泯灭人性。

  奇葩处罚何以屡屡发生?

  一来,跟强势的企业、老板相比,员工处于弱势,饭碗掌握在别人手里。老板今天高兴可能多给员工一块肉,明天不高兴了员工连汤都没有一口,后天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让员工卷铺盖走人。

  二来,虽然诸多处罚员工行为已经涉嫌违法,但相关部门开出的罚单并不多。在贵州毕节吃蚯蚓的员工报案后,当地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涉事企业两名责任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吃瓜群众拍手叫好。这也从侧面说明了类似罚单的稀缺,更多的时候,员工只能选择忍气吞声。而监管部门就算收到举报和报案,也往往是和稀泥,批评教育、要求企业纠正了事。

  说白了,奇葩处罚基本处于一种零成本状态,相关企业怎么能有所顾忌?

  时下,从中央到地方,都对小微企业给予了各种政策支持,其中也包括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重视。但我们要警惕,一些企业目无法律,在就业困难的背景下,威胁、欺负劳动者,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一再做减法。

  企业和员工之间,某种角度上说,员工是企业的“第一产品”,“第一产品”“运维”不好,其他产品、业绩,乃至企业的发展都会走下坡路。

  经营企业首先要经营人、经营人心。把员工当家奴、当猴耍,视法律为儿戏、为摆设,这样的企业不可能走远。对这样的企业,相关部门必须及时亮剑,用强有力的担当作为,给劳动者更多支撑和帮助,而不是每每让他们无奈之下求助媒体

责任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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