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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e网评】“一言不合”就开除员工?企业不能这么任性

来源:中工网
2021-03-29 12:47

  龚先生

  在员工自行组建的微信群里调侃领导,会有什么后果?

  对重庆武隆区某旅游公司的员工贺某来说,后果挺严重——他因此被开除了,还被要求赔偿公司违约金3万余元。

  贺某拿起法律武器,向劳动人事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万余元。劳动人事部门支持了贺某的请求,但其公司不服,告到了法院。结果,公司被“打脸”,法院审理认为,其开除贺某缺乏依据,不具有合法性,判决其支付贺某赔偿金11199.99元。

  贺某到底调侃了领导什么?

  报道显示:当天,该公司游乐园办公区域发生聚集事件,中午就餐期间,贺某在微信群内与其他成员就此事件互动,发送了数条“一大批boss即将到达战场”等文字及表情信息。

  就这?

  是的,就这。

  很多网友对此表示不解,有的认为领导太out了,与网络时代完全脱节;有的觉得领导太玻璃心,几句正常的话都接受不了;有的总结“领导官威不小、心胸不大”。

  因为在微信工作群里用“OK手势”回复领导被开除;

  因为拒绝下班之后排练年会舞蹈被开除;

  因为休息日乘坐了黑摩的到公司被开除;

  因为遭同事殴打还手后报警被开除……

  

  

  如果有一开除员工奇葩理由的排行榜,上述案例应该榜上有名。

  “一言不合”就开除员工,企业不能这么任性。

  企业能不能开除员工?老板有没有权利决定员工去留?

  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关键在于,开除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任性妄为。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现实中,一些企业常用的一条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上述案例也是如此。

  该公司称,公司员工行为守则中包含“十不准”——不准拉帮结派、挑拨离间、无中生有、造谣生事……不准作出任何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誉的行为等。贺某在微信群中的发言属于“造谣生事,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和信誉”,所以将其开除。

  但法院显然不这么认为,“贺某的发言,并未对外公开,对公司影响有限”“‘十不准’仅为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性指引效果,也未对违反后果及具体处罚措施作出规定。”

  

  面对诸多奇葩的开除理由,以及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和纠纷,龚先生温馨提示:

  第一,企业当然应该有用于规范、管理员工的规章制度,但这种制度不是“筐”,管理者不能把任何看不惯的员工行为都往里扔、生搬硬套到违反规章制度上,也不享有对规章制度的随意和无限“解释权”。并且,这些要求和规范成为规章制度,要经过相应程序,要“白纸黑字”清楚明了,同时要保证所有员工知晓。

  第二,如果一些企业和老板为了体现自己的权威而随意开除员工,很大程度上要“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因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已经懂得,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说“不”,要诉诸法律。

  近来已经有不少劳动关系领域的案件表明,法律会为劳动者撑腰,会捍卫他们的合法权益,会通过判决告诉企业,哪些行为明显违法、哪些行为不人性、哪些行为会得不偿失。当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劳动者说“不”的意识和能力都会提升,而企业和老板付出的违法成本将更多。这笔账到底应该怎么算,其实不难。

  以人为本、依法办事,才能让企业管理的小船不翻,也才能赢得劳动者的信赖、支持和真心。

责任编辑: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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