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在重庆某公司处从事建筑安装工作10余年,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8年3月,王某在安装防火门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玖级。2019年4月底,王某自愿离职并于公司达成《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由公司按约定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5万元。
然而,公司并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费用。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赔偿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前,单位支付了约定的6.5万元。因王某不愿意撤回申请,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8.4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6.5元,还应支付1.9万元。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公司败诉。
案例分析
本案判决后,有关工伤私了的相关话题已然成为劳动法律界的热点。工伤“私了”是什么意思、工伤能否私了、“私了”协议的效力到底如何,如果劳动者反悔怎么办等一连串问题引起大家关注。
一、工伤能否私了,“私了”模式为何会受青睐?
工伤“私了”,指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事故后,当事人双方单独就工伤赔偿或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就伤(亡)赔偿等相关问题协商解决的一种方式,俗称“私了”。可能有人会问,既然是工伤,企业也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也有部分企业未缴纳),为什么很多企业和职工偏向于选择“私了”来解决问题呢?
(一)工伤能“私了”。工伤私了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行解决纠纷的权利。《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企业劳动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都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对劳动争议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工伤纠纷)进行协商、调解,以最大限度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实现自己的处分权,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进步。
(二)工伤私了受推崇的原因。工伤私了从法律上来讲,它属于私力救济。是否选择私了主要由企业和职工决定。一是劳动者方面:一般情况下,只要单位给出的解决方案特别是经济赔偿数额能基本达到劳动者的心里预期,劳动者能及时拿到赔偿款,问题及时得到解决。而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公力救济,一般得2-3年,特殊情况会长达4-5年。从内心上,不到万不得已,劳动者不愿意通过公力救济来维权。二是用人单位方面:发生工伤(亡)后,用人单位更希望通过私了解决赔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降低对其他员工和对企业声誉的不良影响;而且私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企业经济压力,特别是未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小微企业。同时,私了的话,企业还可以避开繁琐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层报手续甚至引起其他不必要的麻烦。
二、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到底如何?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院通过终审判决否认了“私了”协议的效力。那么,工伤私了协议是不是都无效呢?事实并非如此,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工伤私了协议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这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确定,让意思自治充分体现。可见,私了协议结果可能“低于”或“高于”或“超出”或“限于”法定的标准或范围,但只要约定时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等,私了协议法定有效。但当时人能提出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
(二)工伤私了协议可撤销可变更。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法院认定有关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私了协议有效,但如果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工伤私了协议兼具民事合同、劳动合同性质,如果私了协议被裁判机构认定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法释(2020)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实践对“给付数额不当”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本案中,法院认定《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公司支付给王某的工伤赔偿金额未达到法定赔偿标准的75%为显失公平,故对其进行变更。也就是说在重庆,以约定赔偿数额是否达到法定赔偿数额的75%来判断私了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但其他省不一定是这个标准。
三、工伤私了反悔后该如何处理呢?
从实践来看,私了协议如果能及时履行完毕,反悔的情况比较少。但是也有反悔的情况。导致劳动者反悔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用人单位不按时完全履行约定或者拖延履行(王某的情况就是这样);二是私了后劳动者突然觉得赔偿太少。
如果劳动者反悔,裁判机构该如何处理呢?对此,全国没有统一规定,江苏的做法主要有两种:
(一)对已做过工伤鉴定及伤残等级评定情形下签订的私了协议,一般会认定为有效。此种情况伤残等级已评定,法定的赔偿数额明确,而双方“私了”,哪怕协议赔偿的数额比法定的少很多,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签订私了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法院一般认定私了协议有效。江苏规定与重庆不同,故,王某工伤私了后反悔在江苏有可能会得不到支持。
(二)对未做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情形下签订的私了协议,一般会予以变更或撤销。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因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对自己的权利认识不充分,且与用人单位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受理案件的部门,会要求劳动者提供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下,劳动者需要先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然后裁判部门以此判断私了协议赔偿数额是否显失公平,如果赔偿数额与受伤程度及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之间差距确实很大,明显显失公平,可裁决撤销协议,由用人单位补充差额部分。
可见,在江苏,裁判部门会根据私了协议作出时劳动者是否进行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进而对工伤私了反悔后作出不同的裁决。
需要提醒的是,工伤私了反悔后,还可以再协商。建议再次协商前,先咨询一下律师,弄清楚赔偿大致数额,权衡一下“私了”和“公办”的利弊,作出自己不会后悔的选择。如果拒绝协商,就只能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经过仲裁、诉讼程序,依法拿到应得的工伤赔偿数额。
(据《江苏工人报》报道 作者:易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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