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
原标题:新入职员工不能休带薪年假吗?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曲欣悦
为您释疑
编辑您好!
我在2018年6月入职了一家物业公司当电工,并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我决定离职。工作期间我从未休过带薪年假,所以我向公司提出应支付我相应的补偿。但物业公司只同意支付入职满一年后的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我在入职这家物业公司之前,已经在别的单位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了,入职新公司当年我不能享受年休假吗?难道只要换工作单位,第一年年休假就泡汤了?请问,物业公司的说法合法吗?
张先生
赵春青 画
读者来信
张先生您好!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劳动者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从上述规定来看,只要劳动者在新入职之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在新用人单位享有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而无须在新单位再次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有,新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限制或剥夺劳动者的休假权利。
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以所谓的“本公司工作工龄”来计算员工休年休假天数的规定实际上是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在入职该物业公司当年未在前一用人单位休过年休假,且已经具有10年以上连续工作年限,那么无须在物业公司连续工作一年即可休年休假,物业公司应当向您支付全部工作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晶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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