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冀浙渝出台办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二)(引题)
浙江:企业制定修订平台算法应听取工会意见(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邹倜然)近日,浙江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的,应当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承揽、加盟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应当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企业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
《办法》还规定,企业应当履行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会责任,并引导督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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