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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网评】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困局,势在必行!

来源:中工网
2021-03-05 14:04

  本网评论员 郭振纲

  3月4日,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全体委员向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交界别提案——《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从完善法律和政策、加强执法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等三方面提出建议,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呼吁莫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大众消费的持续升级,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为核心的“三新”经济蓬勃发展,在“三新”经济领域就业的劳动者数量持续增加。统计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经成为劳动力大军的重要组成部分,仅平台经济就吸纳了8400万新业态劳动者。如果按照非传统就业模式统计,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规模达2亿左右。“三新”经济在解决劳动者生计的同时,缓解了城镇就业压力,成为吸纳就业的“蓄水池”。

  不过,与“三新”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相比,在“三新”经济领域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却一直存在权益保障困局,直接影响到他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比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确认没有明确的政策界限,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主体之间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因为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无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薪酬体系多数采取计件方式,导致其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职业健康风险增加;在技术控制模式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话语权缺失,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不平等、不匹配,民主管理权利被虚置、虚化现象严重。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之所以形成困境,主要原因在于制度设定的限制。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在劳动权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制度框架下,劳动关系认定无法破解,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就难以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困在系统里”的尴尬会长时间存在。因此,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困境需要从源头进行制度创新,需要通过劳动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完善来破解。

  劳动法律制度的创新,需要劳动法律理论的创新,也需要劳动法律实践的支撑。在劳动法律制度实现系统性创新之前,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的核心点出发,有的放矢地提出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难点、痛点之道,是一个可行的办法。比如,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基准问题,通过行业集体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劳动定额、福利待遇、劳动纪律等方面形成一些基础性规范;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问题,通过确立特定化的属地社保规定,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立单一或者综合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解决其医疗、工伤保险难题;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民主管理权利虚置问题,可借助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模式,积极探索民主管理的新形式、新渠道。

  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的提案,为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困境指出了可行的方向。下一步,将提案涉及的内容具体化、实践化,不仅有利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权益,而且可以为劳动法律制度的创新和系统性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困局提供实践支撑。针对上述问题,提案从完善法律和政策、加强执法监管、强化行业自律等三方面提出了破解之道,可谓指向明确、操作性强。

  我们认为,努力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困局的时机已到、势在必行。只有适时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新”经济才能更加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这也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从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张苇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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