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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社评】坚守执法为民 摈弃“执法为利”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4-20 06:58

  【工人日报社评】

  原标题:坚守执法为民 摈弃“执法为利”

  工人日报-中工网评论员 林琳

  说到底,“逐利执法”不是执法为民,而是“执法为利”,是一些行政机关和人员对执法权的使用、对权力运行的初心和目的出现了认知偏差。

  交通执法领域的一些“怪现象”日前引发媒体和公众关注——《半月谈》记者在北方某县调研发现,当地交通违法罚款一年“创收”了3000多万元,“撑起”其一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3;广东某地一高速公路岔道口被指标志标线设置不合理,造成“天量”罚单……

  同样是日前,公安部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规范交警执法处罚,严禁过度执法、逐利执法、粗暴执法。要规范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主动征求社会意见,对设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

  这些新闻指向一个共同问题,即一些地方的交通执法和处罚出现了跑偏,引发公众的质疑和不满,亟待规范。

  毫无疑问,“电子警察”在震慑、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保障公共交通秩序层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是一些地方尤其是大城市不断增加设置“电子警察”的主要原因。但较长时间以来,人们对某些“电子警察”和借助它们实现的交通处罚颇有微词。比如,有的摄像头“藏得挺深”,一些车辆不知不觉中就被拍了;有的高速公路实行“过山车式限速”,令司机手足无措;有的非城市中心路段人车稀少,车辆在路边临时停靠并不会影响交通,但摄像头就在那里“拍你没商量”……更早之前,一些地方的交管部门曾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让“电子警察”设备供应企业出资建设,再于协定期限内通过抓拍交通违法并罚款的方法抵消前期建设资金。

  如果说一些驾驶员无视交通法规和摄像头、以身试法,当然应该受到处罚和教育,问题的关键在于,有些“电子警察”的设置基本属于“避无可避”,驾驶员想遵章守法都难。某些规则本身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却要求公众遵守,对不遵守的人还要给予罚款,这不是正常的管理和执法逻辑。

  一些地方的“电子警察”以罚款、“创收”为主,以整肃交通秩序为辅;一些交通执法成了“以罚代管”“罚而不管”“逐利执法”,甚至是“陷阱式执法”。这样的基层执法生态和治理生态让人忧心。

  根据《警察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从这些要求上来说,“逐利执法”本身就涉嫌违法。

  近年来,电子监控设备的设计、使用规范多次引发热议,今年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防止滥设滥用“电子警察”。但相关口诛笔伐并未撼动一些地方的“逐利执法”。一来,“奶酪”难动,不到万不得已,既得利益方不太可能主动“割肉”;二来,规范并不明确,目前,有关交通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究竟该在哪些路段设置、设置多少、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设置使用的标准和程序等,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也导致现实中“电子警察”的设置多为“一言堂”。

  权为民所用。说到底,“逐利执法”不是执法为民,而是“执法为利”,是一些行政机关和人员对执法权的使用、对权力运行的初心和目的出现了认知偏差,某种角度上这也是对权力的一种滥用,一种懒政惰政。

  同样是执法,一些地方和执法人员的人性化举措、举动往往获得点赞——面对开进市区、停在十字路口卖菜的大货车,本欲罚款的警察发现司机吃住都在车上,只是给予了口头教育和警告;面对占道摆摊的老人,城管执法人员没有强硬驱赶,而是帮老人卖掉了大部分菜后才劝其离开;一些地方的交管部门推出了“学法减分”的执法机制,参加网上学习考试、现场学习考试或者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可“减免交通违法记分”……相比之下,这样的处理和处罚确实没有带来“收益”,但在执法效果和公信力上,更胜一筹。

  期待公安部排查、整改问题摄像头的要求能够尽快落实,期待“逐利执法”被连根拔起,期待更多的地方和执法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携手打造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同时,通过问计于民和大数据分析等,提高道路管理、城市治理的精细化水平。这是执法的正确姿势,也是化解民生痛点的题中应有之义。

责任编辑: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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