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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社评】向逾越底线的企业“家规”坚决说“不”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2021-08-19 07:29

  【工人日报社评】

  原标题:向逾越底线的企业“家规”坚决说“不”

  工人日报-中工网评论员 郭振纲

  通过有效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将企业“家规”中的不合法、不道德成分剔除,将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家规”消灭在萌芽中。同时,要切实强化外部监管和执法、司法,及时纠偏,让奇葩企业“家规”没有生存的机会。要让一些违规企业付出相应的代价,以警示其他企业不能步其后尘。

  近期,有关企业奇葩规章制度没有底线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8月17日《法治日报》以《企业“家规”不可逾越法律红线》为题,披露了一些企业制定的奇葩规章制度,如手机铃声必须使用统一音乐,否则就要被扣除绩效工资;员工上厕所有时间限制,短时间内连续上厕所要被罚款;员工因为疫情防控拒绝参加同事生日聚会而被单位罚款甚至开除等,报道披露的相关案例的共同特点,即明显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工人日报》在“企业‘家规’,如何合规”专栏中,聚焦一些企业用“家规”任性惩戒员工,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时不征求职工意见,引发不少劳动争议案件。

  企业有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权利,制定规章制度是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的重要形式之一。大多数企业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强化经营管理,细化职工的权利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壮大。然而,与此同时,也有些企业在制定“家规”时任性乱为,受到舆论诟病。

  企业规章制度被称为“企业法律”,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在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能够发挥出整合资源、放大生产要素作用的功效,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则会减损职工的权利,影响企业的管理效率。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都提出了合法性和合乎社会道德性要求,要求企业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规章制度制定权时,遵守相应规则,不能任性乱为。某些企业“家规”广受诟病且得不到法院支持,重要原因就是逾越了法律红线和社会道德底线。

  逾越法律红线和社会道德底线的企业“家规”能够被堂而皇之地制定出来,并且运用到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一方面暴露出一些企业管理者的无知和任性,另一方面也显示出企业内外各相关主体对企业行使规章制度制定权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企业管理者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出的规章制度要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工会或者职工认为其中有不适当的内容,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实中,一些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奇葩企业“家规”得以出台,说明上述规定没有得到切实贯彻和落实。

  清除逾越法律红线和社会道德底线的企业“家规”,一个关键环节是提升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促使企业管理者认识到企业规章制定权不是不受约束的,而应建立在依法和合乎社会道德基础之上。通过有效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将企业“家规”中的不合法、不道德成分剔除,将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家规”消灭在萌芽中。同时,要切实强化外部监管和执法、司法,及时纠偏,让奇葩企业“家规”没有生存的机会。要让一些违规企业付出相应的代价,以警示其他企业不能步其后尘。

  工会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防范企业利用“家规”减损职工权益是工会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的一个重要途径。企业工会要发挥好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通过协商制止和防范企业出台奇葩“家规”。地方工会要通过“法律体检”、借助“法院+工会”等机制,行使好工会的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权,督促企业纠正其违法和不符合社会道德的管理制度。各级工会组织要支持劳动者理性维权,创新与劳动监察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坚决向逾越底线的企业“家规”说“不”!

责任编辑:王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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