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特刊
【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 东方潮】
原标题:守护“温馨的港湾”(主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卢越
题记
1950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悠悠70余载,回首这部法律的诞生、修改、完善,不难发现,通过法律制度确保夫妻人格的独立与平等,促进夫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共享权利、共担义务与责任,公平分享资源与机会,让每个人在婚姻家庭中获得幸福,是其始终不渝的价值追求。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一代一代人、一个一个家庭,书写着自己的故事,也推动着社会风尚与价值观的变迁。
婚姻法,清晰地折射出个人命运、家庭命运和国家命运的密切相联。
图①:195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图②:1950年,人民群众收听广播电台关于婚姻法的报道。
1950年5月1日,被毛泽东主席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70多年来,婚姻法经历了几次大的立法变化,但1950年婚姻法确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四大基本原则始终未变,成为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守护着几代人的婚姻家庭生活,促进着整个社会的和谐。
“倩英”改嫁
1950年下半年的一天,《人民日报》在头版刊登了署名为“倩英”的一封信。
“倩英”来自福建。13年前,年仅16岁的她被迫嫁给了身有残疾的一男子。结婚仅两年,丈夫便因病去世。此后倩英多次提出改嫁,但无论婆家还是娘家,没有一个人同意。
1950年,倩英听说婚姻法禁止干涉寡妇的婚姻自由后,毅然和自由恋爱的对象结了婚。她给《人民日报》写信说,“我已经摆脱了旧社会给我的一切无理压迫。”
虽然当时的婚姻法只有27条,但它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男人随意休妻等糟粕,给“倩英”们带来了勇气与希望。
“在长达数千年的奴隶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是一脉相承的,那就是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一夫一妻多妾。这给广大婚姻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带来了极大束缚。”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雷明光看来,1950年婚姻法的一个重要意义,是“废旧立新”,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女性在家庭乃至社会中拥有与男性平等的地位。
1953年3月起,3次声势浩大的婚姻法宣传运动席卷全国,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逐渐深入人心。
1955年,广为流行的评剧《刘巧儿》中唱道:“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这在当时堪称石破天惊之语。也是在那时,新中国出现了第一次离婚潮。很多中国人第一次意识到,原来女人是有权“休夫”的。
统计显示,1953年全国法院受理离婚案件117万件。1951年~1956年,全国约有600万对夫妻离婚。由于3次普法宣传的开展,到1956年时,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实现自主婚姻。
“这些都是新中国妇女解放的直接体现,说明婚姻法出色地完成了反封建的伟大使命,让中国社会在婚姻家庭领域‘换了人间’。”新中国婚姻法学科的奠基人、著名婚姻法学家巫昌祯如此表示。
图③:1953年,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的判决书和送达回证。
图④:1953年,离婚案件审理现场。
离婚标准大讨论
1978年12月,有关修订婚姻法的草案被提上议程。其中,离婚条件怎么改,成为焦点。
由于1950年婚姻法并没有规定离婚的实质要件,只规定了离婚的程序性要件,各地法院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判离婚、什么情况下不判,认识并不统一。1980年之前,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不仅不被世俗观念接受,也不被法律支持。
上世纪80年代,从陕西合阳县走出的李勇极,成为当时北京仅有的二十几位律师之一。
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李勇极代理的离婚案,引发了关于离婚标准的大讨论——婚姻是以政治、物质为条件,还是以爱情为基础?
“感情论”一方坚称“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理由论”一派则认为,对于喜新厌旧、另寻新欢、第三者插足之类理由不正当的,不准离婚。
李勇极是坚定的“感情论”拥护者,他自己的婚姻正是“没感情”的包办婚姻。1955年,父亲用200元彩礼,为刚刚16岁的李勇极“买”了个媳妇。虽然没有共同语言,但因不想落得“看不起糟糠之妻”的名声,李勇极没有选择离婚。这段婚姻持续了半个世纪,直至妻子离世。
1980年9月1日,新婚姻法颁布。其中第25条明确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一次成为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毫无疑问,这改变了很多人和很多家庭的命运。
雷明光表示,“此前的20年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蒙上了浓厚的政治色彩,个人情感被压抑。有的想结婚结不了,不想结婚的出于种种原因不得不结;没有感情想离婚的被指‘现代陈世美’,而不想离的被迫分离……”
雷明光指出,“这次修法的关键词就是‘拨乱反正’。”
图⑤:上世纪50年代,浙江嘉兴农民江美珍以自己重获婚姻自由的经历宣传婚姻法。本版照片除署名外均由中国法院博物馆提供
2017年,专家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举行研讨会。雷明光供图
家暴不是家务事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反家庭暴力是其中一个主题,并成为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的一项重点内容。
此前,虽然在婚姻法中有关于禁止虐待的规定,但并没有采用“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乃至引起的暴力事件通常被视为家务事。
深受家庭暴力之害的女性往往求助无门。湖南姑娘周玉茹就是其中之一。
恋爱时,周玉茹以为找到了真爱,婚后才发现丈夫好吃懒做,并且为了要钱经常对她拳打脚踢。一次,暴怒的丈夫抄起一把刀说要杀了周玉茹。逃跑中,周玉茹被好心的出租车司机拉到派出所,丈夫紧追其后。民警却对周玉茹说:“等你丈夫动手伤人时,再来报案……”
“如果到农村走走,问当地是否发生过家庭暴力事件,人们基本上都摇头,但要问有没有丈夫打老婆的事,则会被笑话‘少见多怪’。”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说,这反映了当时我国对家庭暴力的观念和态度。
2001年之前,夏吟兰做调研时问过一些警察,“如果在街上看到两个人正在打架,会不会管?”警察肯定地回答,“当然管。”她又追问,“当这两个人表明是夫妻时,你还会管吗?”绝大多数警察都会说,“那我转头就走。”
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家庭暴力成为热点话题。随后,“禁止家庭暴力”首次被写入法律。
2005年,“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警醒和思考:家庭暴力到底是不是家务事?
2011年3月的最后一天,51岁的重庆女人庄静芳拿起钢钎,砸向醉酒熟睡的丈夫。在此前30年里,被丈夫非打即骂几乎贯穿了她全部的婚姻生活。
事发后,庄静芳的儿子请街坊邻居为母亲遭受家暴的事作证明,并将一份摁有100多人手印的请愿书交给法院。
最终,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法庭认定被害人的家暴行为属于有过错,依法对庄静芳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这一年的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反家庭暴力立法专项讨论工作在全国6省市展开。
在多方推动下,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法不入家门”终于成为过去时。
今天,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作为2001年婚姻法修订的专家组成员,雷明光将此次修法的意义概括为“巩固发展”,它是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人法律观念、道德观念、婚姻家庭观念和性观念的一次大普查,也是民主立法的一次生动体现。
2021年5月20日,在四川成都一“公园式婚姻登记处”,一对新人合影留念。 新华社记者 王曦 摄
“第 24条”背后的千封来信
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后的几次司法解释,更多关注了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对“天价彩礼”的返还、夫妻债务等社会热点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
这当中,2004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受到极大关注。这一条款被认为有力遏制了当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假离婚、真逃债”现象。
然而,随着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案例逐渐增多,对“第24条”的争议和质疑不断涌现。
2015年1月26日,和前夫离婚18天后,福建厦门的刘肇琼被人登门讨债——家门上被喷了让其前夫还钱的大字,门锁也被堵上了胶水。她这才知道,前夫多次向他人借款。
债权人将刘肇琼的前夫告上法庭,她作为曾经共同生活的妻子,连带成为被告。
刘肇琼坚称不知前夫何时举债、举债用于何处,但其接连败诉,判决理由正是“第24条”。刘肇琼认为,前夫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曾指出,“第24条”规定的缺陷在于,默认了夫妻在所有事情上都能互相代表,而忽略了婚姻中存在许多超出日常事务范围的债务,配偶确实可能不知情。
跟刘肇琼有相同经历的人不少。“被负债者”们建了一个微信群,近400名成员中,有法官、大学教授,也有地方妇联的负责人、中小学老师、外企高管。
2016年以来,这些人多方奔走,反映“第24条”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寄了近千封信件……经过听取各方意见,法工委建议最高法在调研基础上,更精细稳妥处理“第24条”的问题。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确立“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离婚“被负债”成为历史。
2021年1月1日,我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其中的“婚姻家庭编”针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修改和完善,回应了时代发展与民众期盼,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更强大的法律保障。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不和谐稳定,就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今天关注婚姻和家庭,关注的正是社会细胞的健康,是婚姻家庭视角下的家国关系。”雷明光说。
责任编辑: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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