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别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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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总工会“三师一室”
案例简介
张某系新余市某工厂的一名员工,于2020年春节回乡下老家,3月初,该工厂工厂相关负责人通知张某及时返厂复工,但张某一直未到岗工作,并未主动向单位请假或说明情况,该工厂以旷工为由要求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内容
工厂负责人提出,工厂已经将复工的信息以微信等形式通知所有职工,但是张某毫无回音,且未向该厂说明是否能及时返岗或返岗是否存在困难,这样的行为违法了厂纪厂规。根据单位规定,无故脱离岗位超过5天,可以被认定为旷工。旷工的情况下,该厂有权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称,自己所在的村庄曾有一例新冠确诊案例,受疫情影响,村庄被封,所有村民不得随意流动,故无法及时返岗,是响应政府抗议防疫的号召,属于不可抗力,并不是“无故”旷工。张某还表示自己并未收到该工厂复工微信通知,因此该厂不能以此认定其为旷工。
处理过程
经过劳动关系协调师释明法律政策规定与双方关系的调和,双方态度逐渐恢复平和,张某同意与该厂解除劳动合同。协调师同时向工厂劝解,张某作为因疫情形式严峻而无法及时返岗情有可原,希望工厂适当提高经济补偿金额,工厂对此也表示同意。
处理结果
双方最终按劳动关系协调师给出的方案,工厂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工厂一次性支付张某在职期间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合计11264元人民币。
推广意义
对于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调解 具有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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