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别
劳动报酬与工时休假
维权服务使用平台
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管理平台
案例简介
湛江市霞山区某餐饮美食店因经营不善,又遭受疫情影响,仅经营9个月,迫于2020年2月1日停止营业,亏损严重,先后拖欠2019年10月劳动报酬12万多元,涉及拖欠人数37人,2020年1月劳动报酬5万多元,涉及拖欠人数18人。
具体内容
湛江市霞山区某餐饮美食店拖欠职工劳务报酬,职工多次催讨工资未果,于2020年4月7日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由于该餐饮美食店均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劳动关系依据不足为由,4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引导下,职工于4月下旬求助工会进行调解,考虑职工讨薪心切,加上当前疫情防控要求,经评估,确定启用“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管理平台进行调解。
处理过程
第一阶段:了解案情
工会调解员通过“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管理平台”查阅服务对象卷宗,了解基本案情。
第二阶段:取得信任
向服务对象表明社会工作者的身份与立场,阐明工会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通过倾听、观察肢体语言等方法来了解服务对象的真实想法,运用“爱心”“诚心”“信心”“耐心”不断与服务对象沟通交流,建立感情,赢得信任,从而平复服务对象的焦虑情绪。
第三阶段:寻找争议焦点
工会调解员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管理平台”查阅卷宗,分别听取职工与某餐饮美食店实际经营者的陈述,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了解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各自在争议中的利益诉求,结合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法律法规,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综合判断,提炼出争议的焦点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
焦点一:某餐饮美食店实际经营者故意拖欠支付2019年11月1日前提供劳动服务的职工的劳动报酬。 相关法律阐述:《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别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焦点二:某餐饮美食店实际经营者拒不支付2019年11月1日后提供劳动服务的职工的劳动报酬。相关法律阐述:《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别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内部约定债务分担,不能对抗外部债权。
第四阶段:促成调解
工会调解员运用背靠背劝说的方法,分别与劳资双方进行电话沟通,讲解法律法规政策,分析风险利弊,给出中肯的调解意见,经双方明确回应后交换各自意见,达成共识,最终促成调解。双方达成共识:1、某餐饮美食店实际经营者同意支付37名职工提出的工资金额;2、职工同意某餐饮美食店实际经营者提出的适当延长支付劳动报酬时间,待美食店档口转让后优先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处理结果
在湛江市霞山区工会调解员和法官的见证下,劳资双方在“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并现场支付37名服务对象的劳动报酬。
推广意义
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管理平台,能较好发挥“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有效整合了双方职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劳动争议,让职工在维权过程中少走弯路,少走流程,高效调解,案结事了,符合解决职工维权难的现实需求,在职工维权调解工作中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起到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亿万职工的网上家园
关于我们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4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