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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1年8月中旬,在黄山市总工会网站上接到某用人单任生产部负责人的咨询,陈述几天前用人单位以其在工作总结报告会中语言瑕疵为由,免除了他生产部负责人的职务。为此该劳动者不服,特通过工会网站发文咨询。
具体内容
据该劳动者本人陈述,他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13年,刚开始的工作岗位是基层的生产工人,由在工作中能吃苦耐劳,后来受到董事长的信任被提拔为生产厂长,主管生产和产品质量。近两年董事长将工厂交由其儿子打理,也就是现在的小老板。在2021年8月份的一次生产例会上,小老板让他就产品质量问题发表讲话。在讲话中强调产品质量的工序问题,不能让上一道应该负责的质量问题流到下一道工序来处理,恰好上一道工序就是小老板自己找人负责的,所以小老板认为他的讲话具有针对自己的意思,就故意以他讲话不当影响团结为由,免除了他生产厂长的职务让他回到生产车间工作。该劳动者认为小老板的行为是故意逼迫他离职,该种现象之前也有劳动者被迫离职过。
处理过程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的职务对应的是工作内容具体事项和职责范围,改变劳动者的职务当然就会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因此,从劳动法律角度来讲,降职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以该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妥当的甚至是违法的。
处理结果
通过以上的法律解答,可以看出无论是劳动者职务的升降还是工作岗位的调整,会涉及到工作内容的改变,这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解决,除非劳动者的行为符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的法定情形,否则用人单位强行变更,不仅收不到好的管理效果,更涉嫌违法而引发劳动争议。
推广意义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是赔偿金,会采用各种办法,最为常用的就是采取降职、降级、调岗等手段让劳动者自己被迫离职,其实并不知道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极易造成劳动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处理该类问题应当依法依规,否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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