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省总提升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进行时”实录
一
2月21日,借部署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之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王树芬对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说,“要对云南省现有的‘一办法六条例’逐项进行梳理,对需要重新修订的、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的,希望省人大法工委、社会委给予支持,逐项纳入工作规划。”
王树芬所说的“一办法六条例”是指1995年1月1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于2002年11月进行了修订。同时,又陆续相继出台了《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云南省企业工会条例》《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亦即俗称的“一办法六条例”。
目前,针对已经出台27年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存在滞后的问题,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凌表示,该《办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符合修改后的工会法的规定和全省工会工作实际,需要修改完善。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修法列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
以《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为基准,迄今,云南省总在推进工会法治建设方面迈步了27年。
云南省总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积极推动工会立法工作,探索工会工作“依法理性科学,源头参与”的途径。
“从1995年1月13日施行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算起,27年来,云南省省市两级三个总工会已经推动地方人大通过了10部地方性工会法律。”省总法律和维权工作部部长张泽平介绍,虽然目前全省各级工会做工作已经有了很好的法律基础,但也要随时根据新的情势加以修订。
据了解,云南省目前已经施行的10部地方性工会法律除省总推动的“一办法六条例”等7个以外,还有昆明市总推动的《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和红河州总推动的《红河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云南省总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孔贵华认为,工会工作进入新时代,工会工作的思路必须随之变化,比如维权、服务、建会、经费使用等多项工作,要自觉在各项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去开展。
二
推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相关规定出台,昆明市总的做法在全省工会系统起到了“领头羊”作用。
2004年5月1日,《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就经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付诸施行。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能是工会的一项基本职责,昆明市针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现实需要,选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方面——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方立法,以法律的方式确定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内容,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的行使具有了法律依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戚永宏说。
昆明市总工会近年进一步推行了《工会维权意见书》《工会维权建议书》制度,把工会维权工作引向深入。
进入本世纪以后,昆明市总针对当时昆明市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存在的种种问题的实际,推动出台了《昆明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3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要表决通过《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投票时我看着赞成票在一票一票地上升,心悬在嗓子眼儿,”当时的工会主席杨丽回忆说,“讨论时争议太激烈了,直到超过了法定票数,心才从嗓子眼放下来。”
昆明市总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席赵健吾说,“《条例》在当时规定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制度’‘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赋予了执法部门‘暂扣财物’等执法强制措施,极具操作性的地方立法有效理顺了企业工资支付关系,有效遏制了影响劳动关系稳定、侵害职工权益等问题的产生。”
红河州总推动《红河州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也殊为不易。
红河州的国企改革进行得较早,伴随国企改革的快进键,州属国企很早全部改制为民营企业,企业所有制属性发生变化后,工会工作不同程度受到了影响,给州总提出了新的难题。
“我们这个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条例是13易其稿。”原红河州工会副主席蒋云鹏说,“初稿出来后到县市总征求意见,然后是非公有制企业的企业主,然后是基层工会干部,然后是职工代表,在这些征求意见基础上就修改了4稿。此后,分别请人大、劳动保障、工商等方面专家等提出修改意见,每听取一次意见,就改一次,一共改了13次。”
2006年12月,经过漫长的对话交流和修改,这个法律的文本被正式提交州人大,并于2007年2月获得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于同年5月23日审议通过,同年7月1日施行。
三
2004年底《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被列入了省人大的立法计划,这时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随后,在《云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立法过程中,还有个别声音对职代会职责不理解,“企业老板是出资人,为什么还需要职代会监督?”
云南省总对这些问题一方面做了大量耐心的说服解释工作,一方面拿出了上位法的法律依据和大量扎实的调研依据,摆事实讲道理。工会干部们认为,这里面既有对工会、职工不了解,情况不熟悉的原因,也有利益博弈的因素。
昆明市总法律部原部长、现昆明市职工(会员)服务保障部部长刘贵红认为,“争取立法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工作题中应有之义。”
杨丽说,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出台执行后,受到了劳动等相关部门的赞扬,有了具体的执法手段和依据,为劳动者维权顺利多了。
四
法律应当适时修订以适应新形势。
在2月21日云南省工会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作部署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主席王树芬提出,“争取将《实施办法》修改工作纳入2022年的立法调研和立法计划,条件成熟时及时提交审议。”同时,她表示,省总工会将对现有的一办法六条例逐项进行梳理。
针对此次借部署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东风,省总又在积极谋划以促进工会法治建设更上一个新台阶。
省总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孔贵华认为,新修订的《工会法》给下一步开展工会工作提供了更广的工作角度,更新的工作视野。他还认为,此次《工会法》修改增加了“社会组织”这一主体,等于进一步扩大了基层工会组织的覆盖面,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积极回应了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带来的企业组织形式、劳动者就业方式发生的变化,“不仅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也为产业工人队伍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给我们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开阔的视角。”
全总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部署会召开后,云南省总通过主席办公会、党组会、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等方式,认真学习全总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制定下发了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的工作方案、通知,下一步,将动员全员参与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结合工作实践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注重源头参与学习宣传贯彻工会法。
“工会法治建设永是一个‘进行时’,而没有‘完成时’,因为社会在进步在发展在变化。”孔贵华表示,“27年来,云南工会法治建设可谓硕果累累,相信会给未来的工会工作创造一个更好的法治环境,在此基础上,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开创云南工会工作的灿烂明天。”(陈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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