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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再攻“一城”
2014年6月,海南二中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在最后陈述阶段,李靖澜哭诉质疑,自己一个刚毕业两个月的女孩子,向其工作单位领导的多年好友实施诈骗,两年多竟没有被两人发现,孟庆平亦未提出追要该笔款项,有多少可能性是诈骗?自己没有诈骗,更没有犯罪,是被陷害的。
2014年9月,海南二中院准许李靖澜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下午,海南二中院当庭宣判,撤销白沙县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并宣告李靖澜无罪。
原本被认定为犯“诈骗罪”的李靖澜,是如何被终审法院宣告无罪的?海南二中院在判决书中详述了相关理由。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该院查明的有关事实,综合全案的证据,本案尚存在诸多的矛盾和疑点,未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
另外,本案中,证明李靖澜非法占有孟庆平款项1.1万元的证据不足。虽然李靖澜收到孟庆平寄来的1.1万元,但不排除该款是孟庆平作为给于某某和张某某办驾驶证的费用而寄给李靖澜的可能性,且该款是否已由李靖澜交给了于某某的妻子,亦难以确认。因此,对于该款的性质及去向,依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难以得出唯一结论。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控方负有提供证据证实犯罪的责任,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原审法院认定李靖澜有罪的证据,主要依据被害人孟庆平的陈述及其妻子李某的证言,而李某与被害人孟庆平之间有利害关系,其二人的陈述与证言不仅本身自相矛盾,相互之间亦不一致,又与李靖澜的供述相互矛盾,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尚不足以证明李靖澜犯诈骗罪。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白沙县人民法院认定李靖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1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该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李靖澜无罪。
从2013年5月13日被刑拘,到2014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李靖澜被羁押了一年多时间。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采访时得知,她和家人并未计划就此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据悉,李靖澜在家系独生女,事发后,其父母放弃工作,多次往返奔波于四川和海南之间,花费数十万元,为女儿洗冤。他们为何不愿申请国家赔偿?在该案宣判后,中国青年报记者多次联系李靖澜及其家人,提出采访要求,但均被婉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