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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住井人”追问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本网特约评论员 张利军
北京丽都广场的“住井人”成了近日的新闻焦点。报道刊发后,井口被封,其中一名“住井人”王秀青因媒体报道获得好心人的救助,但其他的“住井人”自从报道之后就销声匿迹。有人希望能找到他们给予帮助,有人却称他们并非所称的“拾荒者”,而是乞讨者,自己不愿受救助(法制晚报 12月9日)。
有媒体报道,考虑到他们住在井下有危险,而且收入低、生活困难,执法人员曾把他们送到了救助站或老家,但没过多久,这些人又偷偷溜回这里,打开封死的井盖,继续过起井底的生活。他们真的不需要接受救助吗?从上述媒体报道他们被送走又偷偷回来可以看出来,井底是他们在北京赖以居住的场所,再联想到已经被高校救助的那位住井人,他声称现在的生活相对以前就是“天堂”。可见,如果有更好的住所,他们会不选择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住房保障应是“住井人”的主要诉求,而现实中最欠缺的,恰恰是这个保障。
这不怪任何执法者,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些城市“住井人”确实不属于住房保障范围,因而他们选择送到救助站这样简单的方式。我国现有住房保障体系分为三部分,廉租房,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而这三类住房的对象有所侧重,廉租房针对城乡低保人群,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针对中低收入城镇住房困难人群,如北京市规定公租房的准入对象包括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员,最后一条是指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有稳定收入,能提供同期暂住证、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很显然,住井人既不是低保人员,也不属于上述公租房范围。
按照三中全会改革精神,我国廉租房和公租房实现了并轨,但对于其保障对象范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是笼统称为中低收入城镇居民。事实上,“住井人”事件对于我们最大的启示在于,对于这些长期在城市工作,但工作又不稳定的人群,城市应该用怎样的方式给予他们提供保障?笔者考虑,思路至少有两个,一个是长期在城市就业的这部分人群,对于他们的住有所居问题也要纳入到住房保障范围,可考虑借鉴香港做法运用群租屋的方式来解决。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现在看来,这项任务的完成,有赖于《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的出台,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当地城镇政府的责任。另外一个,对于在城镇流浪乞讨,居住不稳定的人员,可以考虑在救助站提供临时周转性住所,纳入城市流动人口监控范围,同时加强动态管理,这样也有利于城市综合治理。
一言以蔽之,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应以常住人群的权益为中心,只有这样,住井人这样的事例才会成为孤立的个案,每一个城市的角落才会“住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