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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监管“网络刷票”是个伪命题
本网评论员 徐新星
近些年活跃在网络上的投票越来越多,这也催生出一个新的产业链——“刷票”,200元1万票,各种软件“无所不能”,匿名、IP地址不固定、虚假身份信息等使监管困难,而我国法律对网络刷票的监管目前仍然是空白的(据1月10日《工人日报》消息)。
近些年“网络刷票”暴露出的丑闻已经不少,比较知名的事件有,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推出的大学生服务项目——“希望工程激励行动”以及2010年度感动中国人物评选,这些评选在网络投票环节都受到了恶意刷票的影响,也影响了结果的公平、公正。
据了解,一些网投公司利用网络刷票牟利的原理很简单:由于网络投票多为匿名,网投公司则多用不固定IP以及虚假身份信息,利用投票网站设计上的漏洞等,为“顾客”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由于这类公司往往是“皮包”公司,调查取证都有困难,在法律及政府监管方面,这一行为也顶多算是有违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无可置疑的是,利用技术进行“网络刷票”的这一追名逐利的行为确实是应该受到道德谴责的。“网络投票”原本是民意表达与公共参与的一种渠道,但商业利益与膨胀的个人追名逐利之欲狼狈为奸后,美好的东西就变质了。作弊带来的是“伪民意”,这既是对评选活动及其公信力的干扰与损害,也是对评选人的不公平。
很多媒体报道中,都强调在法律监管方面,网络刷票行为是法外之地,一些人甚至认为,这种裹挟了商业行为的“网络刷票”的产业链是一条黑色产业链。但是,这种刷票行为本身带有一定的欺骗性,且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活动组织者设计投票程序的成本,干扰了投票活动,让其遭遇信任危机。
第一,“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是一个常识。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所说:“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我们知道,恶意刷票行为是缺乏诚信的行为,在道德上无疑该受到谴责与鄙视,但是在商业逻辑上,这一行为跟微博上的购买粉丝等行为无异,跟网络公关公司及网络水军的一些推广行为本质上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由此产生的商业行为就不是黑色产业链,至多是灰色产业链,这一点必须明确!
第二,值得吊诡的是,一些活动主办方为了突出活动的广泛参与性及权威性,对于刷票行为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不管是民间的还是官方的,这种网络形式的投票“选举”方式在程序上、操作方式上都是带有较强的娱乐色彩的,在权威性、科学性等方面并不一定靠谱,只能作为人气指数的一个参考。同时,此类行为尚不足以构成违法犯罪,与此行为较接近的诈骗罪最低数额是1万元,因此,如若影响了结果的公正,只能取消涉嫌恶意刷票人员的评选资格。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此话不假,但网络投票之所以会出现恶意刷票,实际上是与相关评选的制度设计存在弊端有关,明显的技术漏洞以及有效的过滤技术的缺失给一些人带来了可乘之机,拉票现象不可避免,技术刷票也无可厚非,只是确实有点不择手段,因此,适时修补漏洞是必须的。
在这类事件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网投公司见到公开的投票活动后,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到一些候选人,主动“上门服务”,这是非常可怕的,这暴露了什么问题,可想而知?!这种行为才是应该首先进行监管查办的,而且也是有法可依的。
法律不是万能的,将一切道德问题法律化,并不是社会治理的康庄大道。
违规使用不光彩的手段来骗取信任,扭曲造假的“网络刷票”行为,无疑会给公众带来很大的道德阴影,但由于行为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娱乐色彩,对此主要还是应该用道德来约制,提高此类行为的道德成本,如若一味地强调用法律、政府来监管,那么,有网下的严肃“选举”就够了,岂不是更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