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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夯实维权“防火墙”
//www.workercn.cn2014-03-12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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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夯实维权“防火墙”

本网评论员 郭振纲

  据《工人日报》3月12日报道,连日来,工会界委员聚焦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建议制定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在企业中的知情权、表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有委员提出,目前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不够系统,有的还仅限于公有制企业。

  企业民主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内控制度,在企业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和合法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像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发展比较完善的上市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于保障职工权益,防范侵权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但是,作为企业民主管理重要载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却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挑战。比如,立法滞后于实践,给企业民主管理增加了难度。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明显不适用于当下的经济形态。比如,具体操作缺乏规范化,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虽然不少企业都建立了职代会,但职代会的作用发挥的不明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赋予职代会的职能没有得到切实发挥。

  职代会在企业决策机制中的地位如何直接影响到职工权益的保障力度。目前凡是对职工利益保障比较到位的企业,职代会或者其他企业民主管理形式开展的都相对比较好;而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企业民主管理要不没有,要不徒有其表,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加班无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等现象,都与此有着莫大关联。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条被称为维护职工权益“防火墙”的规定,在一些用人单位由于职代会作用的虚置而处于空置状态。表现为,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不征求职工的意见,利用管理优势侵害职工权益,利用企业民主管理不完善钻法律的空子等。

  “如果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将会形成一个相对完备、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管理法律体系。”一些代表委员的建议一语中的。通过为民主管理单独立法夯实企业维权“防火墙”,有关部门应该有所作为。有了这道“防火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也可以有效防范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同时还可以防范经营风险,控制恶性竞争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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