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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新型城镇化,完善农民工社保不可少
//www.workercn.cn2014-03-20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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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新型城镇化,完善农民工社保不可少

本网特约评论员 锄禾

    日前,《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正式发布,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明确未来城镇化的发展路径、主要目标和战略任务,统筹相关领域制度和政策创新,是指导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据新华社 3月17日电)。

    可以说,规划最大的亮点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同时也为推动农民工融入城市指明了现实路径。规划提出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条件、拓宽住房保障渠道等一系列举措,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机制。在这其中,完善农民工社保政策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将就业农民工公平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是适应城镇化和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措施。城镇化规划提出,解决好人的问题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要努力提高农民工融入城镇的素质和能力。未来20年,我国将进入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需要吸收大量农村转移人口,如果外出就业农民工长期游离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不能在城镇稳定下来,势必影响城镇化进程及其质量,也不利于国家长远发展。应加强对稳定就业农民工参加职工社保的强制执行力度,加大对不稳定就业农民工参保的宣传引导力度,增强制度激励性,努力将单位就业农民工纳入待遇水平更高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吸引灵活就业的农民工积极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努力增强城乡社会保险流动性和便携性,是适应劳动力自由流动和城镇化科学发展的基础性措施。农民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是在城镇化发展、工业化加速、人口流动常态化的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而不是单纯的社会保险制度问题。吸引和促进农民工参保,制度设计必须适应农民工的高流动性,这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劳动力自由流动,形成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应增强社保待遇的可携带性,完善城乡不同制度之间衔接,保证农民工流动就业过程中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是促进农民工进城落户的基础性措施。规划指出,各类城镇要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预期和选择。大中城市可设置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年。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在社保中淡化农民工身份,要求所有用工单位都要按照职工管理来纳入,让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就业人群公平享有社会保障,从而保证新型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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