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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环评报告应“保密”吗?
本网评论员 郭振纲
在北京密云,农妇刘玉英承包的土地被附近一家韩资企业倾倒的危险废物污染,树木大量死亡。索赔不得之后,刘玉英要求看这家企业的环评报告,被密云县环保局以“涉及商业秘密”拒绝。刘玉英起诉后,法院判决要求企业公布环评报告,但对方依然不肯把环评报告给她看。(见4月1日《中国经济周刊》)
环保部门应否将环评报告公开,关键看法律的规定。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其次,该条例第10条规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应重点公开。由此可见,环境保护信息是可以公开的。农民承包的土地出现树木大面积死亡,显然属于影响公民切身利益的情况,而引起死亡的原因极有可能与附近企业的废物污染有关,这无疑也属于环境保护范围的。应该说,环保部门没有拒绝的理由。
不过,我们也应该关注该上述条例的例外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1条换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如果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是可以不公开的。
问题是,环评报告是商业秘密吗?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显而易见,环保部门将环评报告界定为“商业秘密”,显然有些牵强。
既然涉嫌污染的企业的环评报告不符合不予公开的商业秘密,有关部门就应该将其环评报告向申请人公开。如果权利人拒绝,有关部门应该主动公开。然而,当地环保局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仅不公开,在法院判决要求其公开后,依然不履行法院的判决。
面对上述情形,我们有理由推测,环保部门不公开该家企业的环评报告是不是存在“猫腻”。比如,当地环保部门对这家企业是否做过环评?环评报告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成分?评估报告中是否涉及不符合准入门槛的信息?当地环保部门是否收受了企业的好处?等等。
在环境治理与监管之中,环评报告是最基础的技术性把关。只有通过环评这道准入门槛,企业才可以开张生产。故而,有了环评报告的真实、严格,环境保护才有坚实的基础。否则,一张虚假的或者注水的环评报告,可能为污染企业大开方便之门。
然而,面对废物污染、树木大量死亡这一具名举报信,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却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环评报告,造成对公众知情权的侵犯。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在行政诉讼败诉、法院要求企业公布环评报告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依然拒不执行,让人不得不对环保部门的行为,产生“乱作为”的联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