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评论员 何应洋
因工资报酬纠纷,江苏省高邮市某企业老板吴某在400多人工作群里,辱骂女工小华,进行人身攻击,在工友圈里引起轩然大波。小华找其讨要说法未果,一气之下,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因吴某侵害他人名誉权,判令其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向小华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据《江苏工人报》)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弘扬“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社会风尚的今天,此类事件的发生仍不在少数,着实令人瞠目。近年来,新闻媒体曾披露过多起企业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新员工因不喝领导敬的酒,被辱骂、扇耳光;贵州省毕节市一装饰公司员工李某,因未完成工作目标,被惩罚吃蚯蚓;四川省成都市某财税服务公司女员工刘小雪因业绩不达标,被罚吃“死神辣条”后当场晕倒;上海市一咨询公司员工小张因拒绝春节期间带电脑回家工作被开除……
侮辱体罚劳动者,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不能侮辱体罚劳动者,缘何在现实中仍会屡屡发生呢?“家长制”作祟就是一个因素:一些经营者错误地认为“我是老板,端我的饭碗就得服我的管,我想怎么管就怎么管”;同时,还有少数企业认为,这样做是为了激励员工奋斗打拼,并美其名曰为“企业文化”。
企业的管理,需要一定的规矩,必要时可采取非常措施。但凡事皆有度,管理行为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超越法律界限。辱骂扇耳光、罚吃蚯蚓和“死神辣条”等极端做法,既有违公序良俗,也触碰了法律底线。将这些奇葩行为冠之以“企业文化”,真的是玷污了“文化”两字。真正的企业文化,从来都是以尊重、理解和关心劳动者为前提和基础的。比如,某招聘平台发布的雇佣关系趋势调研报告显示,超过8成的员工看重“价值观的一致性”“尊重员工”等企业文化要素。某些企业用简单粗暴的体罚、语言暴力以及一些伤人尊严、侮辱人格的“规矩”来管束刁难劳动者,只能说是一种变态的、扭曲的“文化”。这样的“文化”,不仅“化”不了人,反而伤了职工的心。这是典型的“人治”,而非“法治”。一个企业若倡导这样的“文化”,则立不牢、做不大,也走不远。
经营者和劳动者,职位有高低,分工有不同,但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从企业发展角度看,劳资双方还是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彼此应相向而行、携手共进、互相成就。特别是企业经营者,要认识到侮辱体罚职工乃企业发展之祸,从而主动地尊重职工,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善待职工,让企业的发展成果在得益于广大职工团结奉献的同时又惠及到每一个职工。
尊重职工,经营者才会赢得职工的认同和信任;善待职工,企业才能赢得腾飞的明天和未来。尊重和善待职工,是一个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所在,是一个企业行稳致远的重要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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