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评论员 董宁玮
“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的前一天,我国公布了放开“三胎”消息,在海内外引起热议。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国家放开生育的猜想早已有之,“三胎”政策无疑是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举措,也是未来促进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决策。
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就连同事之间调侃都要问上一句“还生不生?”,而相当多的回答是“可不敢想”。有媒体街头采访发现,目前,城市居民生育意愿较低迷,许多育龄夫妇连二孩都不想生,更别提三孩了。究其原因,主要有养孩子成本高昂、双职工精力有限、老人上了年纪没法帮带,等等。尤其是大城市的职业女性,普遍晚婚晚育,她们对生育带来的影响顾虑重重,包括对其身体、精力的考验和对就业、晋升的冲击等。由此,如何提高女性生育意愿成为“三孩”政策能否落实的一大挑战。要广大女职工们想生敢生能生,加强女性生育、产假、就业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就显得至关重要。
今年4月,杭州一女子因生三孩哺乳期被开除的事件曾一度引发热议。当时,争议的一个焦点就在于“三胎”不符合当时的生育政策,该不该受保护。那如果事情发生在现在呢?结果是否会不同?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多部法律中都有类似条款: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女职工权益维护的底线。此外,有媒体披露仍有个别单位存在“排队怀孕”“审批怀孕”的违法行为。一些女职工为了保住工作岗位“自觉”缩短产假或延迟生育,实属无奈。
不过也要承认,女性生育对工作的影响客观存在。对企业来说,女职工生育影响阶段性效益不说,还要付出人力成本,一胎就有孕期、产期、哺乳期,要是再有二胎、三胎……这必然会导致用人单位招人用人时有所顾虑。有关部门在制定配套措施时需对此深入了解、充分考量。现实中,若完全由企业承担相关损失,势必会导致某种程度上的就业歧视,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补偿性措施。
加强女性劳动权益的保障还需多方配合,要在多方协调中找到利益平衡点,成效方可持续。作为政府,研究制定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到人心、人情,不能靠“打板子”“一刀切”,既符合法理又不违背情理的政策才更有生命力,更易于推行。作为企业,要更富有社会责任感,从国家大局考虑,在女职工的福利和保障方面要切实跟上。作为女职工自身,也要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巾帼不让须眉”的精神,勇于干事创业。各级工会组织也要更好发挥作用,监督用人单位的同时做好劳资双方沟通理解的桥梁和纽带,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并继续发扬优良传统多关心关爱女职工,帮她们更好渡过生养路上的“关卡”,让女职工少些后顾之忧。
总之,要致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通过切实加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产假、就业等方面权益,提高女性生育意愿,才能让国家出台“三胎”政策的初衷更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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